【原创】“合作近五年,翻脸顷刻间”:最傻的帮助,就是没有回报的“拉倒”(十六)

发表时间:2023-09-08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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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关于汪孚商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货物系孜金公司为阙如、姿巾公司、孜金公司从亨渊公司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质押财产,孜金公司为出质人,亨渊公司为质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听到这里,来鸿想:“双出来一个物权法!”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据此,亨渊公司在其借款本息不能得到清偿时,有权就涉案货物行使优先受偿权。现上述三笔借款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经过执行法院强制执行,尚有1873000元案款以及后续的利息未能执行完毕,而且执行法院已经于2016年11月25日裁定终结了上述三笔借款所涉及的相关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听到这里,来鸿想:“这些都是事实……”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因为汪孚商场已经将涉案货物返还给了孜金公司,而且涉案货物已经灭失,导致亨渊公司未能就涉案货物优先受偿,其尚有债权1873000元及后续的利息未能得到清偿。因此,亨渊公司有权要求汪孚商场在涉案货物价值6502785.6元的范围之内,对其未受清偿的债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听到这里,来鸿想:“唉!就看数额是多少了。”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现亨渊公司上诉要求汪孚商场对《借款合同》项下未受清偿的贷款本金1462320元以及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赔偿责任,该请求金额并未超出执行法院确定的亨渊公司未受清偿的债权金额,故本院对亨渊公司的此项上诉请求予以支持。对汪孚商场和汪孚集团提出其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听到这里,来鸿愣住了:“啊?又多判了100多万!”

 

法官继续宣读判决书:“一审法院认定亨渊公司在涉案《代保管协议》到期以后,怠于向合同相对人汪孚商场直接主张权利,有违诚信履约原则,但是即便亨渊公司存在上述行为,亦并不必然产生汪孚商场可以向孜金公司返还涉案货物的法律后果,亦不能免除汪孚商场应当向亨渊公司返还涉案货物的法定义务。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亨渊公司应对其主张的相关损失承担70%的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听到这里,来鸿委屈地想:“这哪里是纠正呀?分明是越跑越偏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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