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合作近五年,翻脸顷刻间”:最傻的帮助,就是没有回报的“拉倒”(十八)

发表时间:2023-09-10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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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分析道:“各方当事人都认可,本案货物在《代保管协议》的有效期之内没有发生过缺失,也就是说汪孚商场尽到了合同期内妥善保管货物的合同义务。2012年12月2日,《代保管协议》到期以后,双方没有签订新的《代保管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亨渊公司应该取走保管物,同时汪孚商场应该通知亨渊公司取走保管物。”

 

“这不就是一审的观点吗?”

 

“嗯,本案当中,保管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孜金公司,一直存放在孜金公司租赁的汪孚商场的仓库当中。在本案三份《代保管协议》履行的过程当中,保管物集中存放在孜金公司租赁的大约100平方米的区域之内。《代保管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以后,保管物没有发生过位置的变动,对吧?”

 

“对!”

 

“因为本案的三份《代保管协议》上都没有亨渊公司的联系方式和通信地址,而且之前都是由孜金公司的会计普冬冬负责居中协调签约和交纳保管费这些事项,所以汪孚商场在《代保管协议》到期以后,通知孜金公司不再续签合同,我认为已经履行了合同期满以后的通知和协助的义务。”

 

“您也赞同一审的这个观点?”

 

“是的。亨渊公司作为《代保管协议》的寄存人,明明知道协议已经到期了,而且没有续签,应该自己积极地履行交接保管物的义务。我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交接保管物不单是亨渊公司的权利,也是亨渊公司的义务!现在,亨渊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他们积极履行了这个义务!”

 

“这个观点很新颖!我还是第一次听到!”

 

“下面,我跟你谈谈《代保管协议》期满以后,亨渊公司针对本案货物是不是有效地设立了质权?”

“您快讲!”

 

“根据亨渊公司的诉讼请求咱们就能看出来,亨渊公司是以汪孚商场保管不善为由,要求汪孚商场在所遗失的那些保管物,也就是红酒的价值6502785.6元之内对亨渊公司在借款合同项下没有得到清偿的贷款本金1462320元,包括从2016年10月18日起到贷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赔偿责任,对吧?”

 

“对!”

 

“从表面上看,亨渊公司主张的是保管物灭失的损害赔偿。而从实质上看,亨渊公司主张的是在亨渊公司与姿巾公司和孜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中的债权没有完全受偿的情况下,相应的质权因为质物灭失而导致不能实现的损失赔偿。”

 

“这个观点太专业了,我听不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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