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然工比我们有钱”:今舟的策略,我压根儿就琢磨不出来(三十六)

发表时间:2023-10-21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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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坦率地说:“所以我必须诚实地告诉您,嘹合分公司这个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二审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嗯……”

 

“关于嘹合分公司要求今舟公司返还油品的问题。因为合同法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在没有约定仓储物提取时间的情况下,存货人可以随时提取货物,在符合放货条件的时候存货人有义务放货。”

 

“是的。”

 

“本案当中,案涉油品所有人嘹合分公司在2017年5月23日向今舟公司发函,明确要求在2017年6月25日前提货,今舟公司也将这份函件转交给了然工公司。而然工公司却在2017年5月31日向今舟公司和嘹合分公司分别发出复函表示,在今舟公司和嘹合分公司按照然工公司提出的收费标准支付全部费用并签订新的合同之前,然工公司有权停止一切作业。”

 

“是的。”

 

“因此,然工公司的行为属于在今舟公司和嘹合分公司明确要求提货并且给出了一个月的准备时间的情况下,拒绝放货。而今舟公司作为《来料中转仓储合同》港口作业的仓储人也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向嘹合分公司放货,嘹合分公司作为案涉油品的所有人、《来料中转仓储合同》的存货人,无论是基于物权还是合同权利都有权要求今舟公司返还油品。”

 

“好的!”

 

“虽然嘹合分公司在2016年10月29日到10月30日交付的2622.895吨油品存入了21号柴油罐内,2017年1月11日到1月13日存入的2247.458吨汽油是《来料中转仓储合同》期限届满以后才交付的,但是然工公司是根据和今舟公司签订的《汽油和柴油仓储中转合同》的操作习惯直接和嘹合分公司对接完成的。”

 

“是的。”

 

“今舟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今舟公司已经明确告知嘹合分公司和然工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来料中转仓储合同》和《汽油和柴油仓储中转合同》来操作,不得进行任何调整和变更。因此原判认定21号柴油罐内的2622.895吨油品和2017年1月11日到1月13日存入的2247.458吨汽油和今舟公司无关我觉得有问题,二审法院有一定的可能性作出调整。”

 

“好的!”

 

“虽然嘹合分公司交付的油品剩余量是2241.011吨加6728.538吨加2124.615吨加2622.895吨等于15964.517吨,而嘹合分公司主张返还15538.883吨,比实际数量少,但是这属于嘹合分公司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今舟公司应当向嘹合分公司返还油品15538.883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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