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别又吹你打赢官司了,如果你早做一件事,官司根本不可能发生!(二十四)
发表时间:2023-08-22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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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阐明:“依法纳税开具发票是法人应尽的义务,不能以各种原因逃避。综上所述,今丞公司和门胄的各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无误。完毕。”
法经赞赏地说:“嗯!承办律师的准备已经比较充分了。我提出一些个人看法,供承办律师参考。我认为,最高法2020年修正的关于适用民诉法的司法解释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是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对!司法解释是这样规定的!”
“根据本案目前查明的事实,没有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因此二审法院只围绕今丞公司和门胄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就可以了。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咱们国家最新的民法典施行以前,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非常正确!”
“下面针对今丞公司和门胄提出的几项上诉主张,我分开谈几点看法。关于门胄是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是不是应该承担给付责任的问题。我注意到,《35吨敞口集装箱合作协议》的首部虽然没有门胄的个人信息,但是在合作协议的落款处,除了加盖有今丞公司的印章以外,还有门胄签名的字样,而且门胄当时已经不再是今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了。”
“没错!”
“今丞公司和门胄在上诉状中声称,《35吨敞口集装箱合作协议》的落款处不是门胄本人的签字,而是今丞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容止签的,但是大家不要忘记,一审的卷宗当中也一定有记录,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门胄从来没有对《35吨敞口集装箱合作协议》中他签字的真实性提出过任何异议,而且他还自认签约的时候他本人是在场的!”
“我也想起来了!这个肯定有记录!”
“就此我认为,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合作协议上的签名不是门胄本人所签,而且即便那个签名确实是由别人代签的,门胄当时在场!知情!而且没有作出反对的表示,就应当视为他同意别人代替他签字,签字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仍然应当由门胄来承担。据此,我觉得二审法院对门胄关于他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不用承担给付责任的上诉意见,不采信的可能性更大。”
“好的,对我答辩很有帮助!”
“关于40万元保证金应不应该退还的问题。今丞公司和门胄主张保证金不应该退还,他们的核心抗辩意见在于,合作协议约定保证金是为了担保全年的使用费。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云雷音应当以集装箱的方式连续使用铁路线路发货,因为云雷音只发运了三列火车的货物,违约在先,而且给今丞公司造成了损失,因此不同意退还保证金。”
“您总结得很到位,他们就是这个意思!”
“就此我认为,我详细阅读过《35吨敞口集装箱合作协议》的全文,其中只约定了合作期限是一年,没有约定一年期内云雷音必须发运多少列火车的货物。事实上,二审庭审的时候,我建议承办律师提示法官向今丞公司和门胄询问,请他们合理地解释‘一年期间内持续发运’应该怎么去具体量化?我相信,他们根本无法合理地解释这个问题!”
“哇塞!太棒了!我都能想像出他们尴尬的表情了!”
“今丞公司和门胄在上诉状中反复强调铁路运输具有特殊性,但是大家不要忘了,今丞公司是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专业机构,对于具有行业特殊性的专门问题却不在合作协议里做出特别说明,自然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保证金的作用就是担保云雷音如期支付运费。”
“正确!”
“根据本案一审查明的事实,云雷音已经支付了发生的运费,而且《35吨敞口集装箱合作协议》已经到期,今丞公司和门胄当然应该向云雷音退还已经收取的保证金。据此,我觉得二审法院对今丞公司和门胄的这部分上诉意见,不采信的可能性更大。”
“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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