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法律师,请帮我狠狠剁他一刀!这个所谓的朋友,正在看我的笑话!(十七)
发表时间:2023-12-19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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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的?”印子不服气地说。
“一审法院已经查明化丞公司存在的违约行为包括:一、化丞公司自认其第一天销售便存在低于实时外放最低价格销售的违约行为;二、航空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化丞公司曾经出现过按照外放经济舱实时最低价格的5%出票的情况,实际通过‘发红包’、‘差价自己贴’的方式补贴乘客;三、化丞公司基于其坚持自己有定价权的前提,不按本案双方协商好的经航空公司对外发布的价格销售客票。上诉状宣读完毕。”
法经提示道:“承办律师计划怎么答辩?”
“我计划分三大点答辩。”
“第一大点?”
“航空公司违反本案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金计算的时间应当从航空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期限的那一天开始计算。后面我分两点论述。”
“第一点?”
“根据本案合同的约定,结算周期是每季度的第二个月的15日前结算完毕,如果航空公司逾期支付,每天按照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根据这个约定,航空公司应该从2018年7月16日起结算并且支付2018年5月、2018年6月和2018年7月这三个月的款项,共计是1963209.96元。如果逾期,从第二天起就已经产生违约金了,而且应该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到款项付清的那一天。”
印子肯定地说:“正确!”
“另外,航空公司应该从2018年10月16日起结算并且支付2018年8月和2018年9月这两个月的款项4390679.23元,如果逾期,从第二天起就已经产生违约金了,而且应该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到款项付清的那一天。第一点完。”
“第二点?”
“航空公司主张,2018年10月16日结算完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认为,是航空公司负有结算义务,而不是化丞公司负有结算义务,因为所有销售数据都在航空公司手里掌握。根据本案合同约定的文意和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结算完毕指的是航空公司应该在2018年7月16日前统计好结算数据并且制作好结算表格,发送给化丞公司进行确认,化丞公司确认以后,航空公司第一时间付款。完成这个过程才叫结算完毕。”
“说得好!”
“但是航空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我刚才说的任何一个步骤。根据本案证据中的电子邮件和附件,2018年5月、2018年6月和2018年7月这三个月的结算表,航空公司在2018年9月4日才制表并完成发送,而不是本案合同约定的在2018年7月16日前完成。化丞公司在收到当天或者第二天就进行了回复确认。”
“太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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