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法律师,请帮我狠狠剁他一刀!这个所谓的朋友,正在看我的笑话!(十八)
发表时间:2023-12-20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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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继续讲述答辩意见:“航空公司却始终没有支付相应款项,后两个月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制表、发送、结算和付款的义务,因此,航空公司的这些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本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确定航空公司的义务,一审法院认定航空公司从2018年8月16日起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认定航空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起算点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点完。”
“第二大点?”
“化丞公司主张,本案双方在2018年9月30日解除合同,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后面我分两点论述。”
“第一点?”
“在整个合同履行的过程当中,航空公司不付款,擅自调整运价,故意不关联运价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化丞公司最根本的需求和合同目的。任何商业运营当中,作为运营销售方和收款方的化丞公司,根本追求的就是以下几点:第一,款项按期支付;第二,正常运营销售;第三,盈利的空间和投入的回报。”
“总结得好!”
“但是化丞公司投入近千万元之后,航空公司既不给钱,又随意缩小化丞公司的盈利空间,甚至于直接釜底抽薪地不去关联化丞公司赖以定价和生存的最低运价,这些行为无异于恶意欺诈和欺行霸市!如果化丞公司不及时解除合同,势必导致损失继续扩大。第一点完。”
“第二点?”
“化丞公司从2018年8月底就提出来,2018年9月30日解除本案双方之间的合同。通过提出解除合同的时间可以证明三个小点。”
“第一小点?”
“给足了航空公司宽限期。”
“第二小点?”
“解除合同的时间点是航空公司逾期付款,擅自调整而且不关联运价之后的时间点,也就是航空公司违约在先,化丞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在后。”
“第三小点?”
“从化丞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到现在,航空公司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以后,没有根据咱们国家合同法和最高法有关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在三个月之内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因此,化丞公司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真实、合法、有效,本案合同在2018年9月30日已经解除。第二大点完。”
“第三大点?”
“航空公司的一审反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后面我分四点论述。”
“第一点?”
“航空公司主张的损失数额没有任何证据的支持,也没有法定的标准和约定的标准。”
“第二点?”
“航空公司主张,化丞公司存在低于经济舱外放价格进行定价的情形,而事实上,这种情形只存在于销售期间的第一天。仅仅一天的时间在五个月的销售期间当中,根本不具有评判的价值,也不会导致航空公司受到任何损害。航空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仅有的这一天,航空公司受到了实质损失和损失的具体数额,以及航空公司受到损失和化丞公司的行为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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