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中介要钱有多难?朋友总结的两句话,道出了圈儿内人的心酸和无助(十六)

发表时间:2024-05-20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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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飒公司和提联公司提交的录音材料,行心公司认为真实性和完整性无法确认,而且来源不合法,其中充斥着很多杂音,音质也很差,谈话内容不清晰,无法辩认当场的人员和谈论的内容,并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法院不应采信。

 

行心公司又认为,从幸喜的当庭陈述可以看出,他对现场签订的文件并不了解,在签订过程中他坐的位置距离各方当事人比较远,并未当场看到衣火光签字和盖章的文件,也没有看到现场交付的就是2020年6月《不可撤销支付居间服务费承诺书》,因此他的陈述不能证明现场签订的是2020年6月《不可撤销支付居间服务费承诺书》。

 

行心公司另外认为,幸喜与展上公之间关系密切,与展上公多次合作,存在严重的利害关系,而幸喜出具的书面证言和当庭陈述之间存在矛盾之处,与本案没有关联,他的证言及车票和机票信息法院不应采信。

 

衣火光对录音材料、车票和机票信息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认为已经超过举证期限,录音材料的音质模糊,而且系偷录方式获得,不具有合法性;证人证言系展上公要求幸喜出具的,明显有利于因飒公司和提联公司,并且书面证言和当庭陈述不相符。

 

信管对录音材料、车票和机票信息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录音不真实,是经过剪辑和拼接而成的,文字版也是因飒公司和提联公司选择性摘录编造的,内容模糊不清,意思表示难辨,而且采用非法方式获得,来源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证人证言存在事先串通的可能,并且书面证言和当庭陈述不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对于因飒公司和提联公司提交的三份公证书,行心公司、衣火光和信管均认为,公证书中所记载的各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无法确认,对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不予认可,无法达到因飒公司和提联公司的证明目的,而且已过举证期限。

 

行心公司为了证明本案2020年6月《不可撤销支付居间服务费承诺书》上的行心公司合同专用章不真实,向法庭提供了三份《产品订购合同》和一份《补充协议》,上面所盖行心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上有数字编号,与本案2020年6月《不可撤销支付居间服务费承诺书》上的合同专用章不一致。

 

经质证,承办律师代表因飒公司和提联公司发表意见,认为该组证据不能证明2020年6月《不可撤销支付居间服务费承诺书》上行心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虚假,因飒公司和提联公司提供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行心公司使用过没有数字编号的合同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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