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中介要钱有多难?朋友总结的两句话,道出了圈儿内人的心酸和无助(十九)

发表时间:2024-05-23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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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继续分析:“关于行心公司、衣火光和信管认为因飒公司和提联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调整的问题,法院有可能会酌情调整,参考以10269407元居间费为基数,从欠款那天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定倍数计算。关于因飒公司和提联公司主张行心公司、衣火光和信管承担为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保险费10933.84元,因为没有合同依据,法院有可能不支持。”

 

“哦……”

 

“关于因飒公司和提联公司主张衣火光对行心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现有证据,我和承办律师能为因飒公司和提联公司的这项主张找到的法律依据不多。”

 

“您先唠着。”

 

“第一个法律依据是,根据咱们国家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话,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个法律规定的目的是在承认公司具有独立人格的前提下,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当中对公司的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加以限制,从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嗯那!”

 

“在本案当中,虽然行心公司在一段时间内是衣火光作为唯一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本案的中介合同关系发生在行心公司变更工商登记,衣火光成为唯一股东之前,而且现在衣火光也不是行心公司的唯一股东,所以不符合公司法这条规定的适用条件,因飒公司和提联公司根据这个法律规定主张衣火光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

 

“还有别的法律依据吗?”

 

“第二个法律依据是,根据咱们国家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话,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嗯那!”

 

“具体到本案当中,因飒公司和提联公司如果根据这条法律规定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张衣火光对行心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话,目前掌握的证据明显不足,很难证明行心公司委托案外人芯依公司收款的行为就是衣火光作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严重损害行心公司债权人因飒公司和提联公司的利益,所以因飒公司和提联公司根据这条法律规定主张衣火光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

 

“哦……”

 

“承办律师也向我提过,束总您希望在本案当中申请追加芯依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同样的道理,法院准许的可能性不大。如果将来因飒公司和提联公司找到进一步的有力证据,可以另外再提起有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诉讼。”

 

“嗯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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