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身为一个主任,他本来就……思维迟缓(四)

发表时间:2024-11-17来源:互联网

著作权声明:本文系作者法经(微信号fajinglawyer)原创,访问者可将本文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分享至微信朋友圈,以及其他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除此以外,将本文的任何内容用于其他用途时,须征得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并支付报酬。

 

2018年2月和5月,当地水质监测站又两次对心巧水库的水质进行监测,检测报告显示:总磷、总氮超标,不满足三类水质目标。

 

2018年8月27日,心巧水库管理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心巧水库联合经营权转让协议》已经在2017年9月7日解除,判令力亢公司10日内撤离心巧水库,拆除设置在心巧水库的养殖设施、设备,将水库中的成品鱼打捞清库。

 

曹洞宗愤怒地致电冯长乐质问:“冯主任,你这是要把俺们往死里逼呀?你知道水库里有多少鱼吗?俺们得拉多少‘大板’才能清库啊?要是真清了库,水质别说三类了,弄不好得五类啦!”

 

冯长乐什么也没说便挂断了电话。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心巧水库管理自愿放弃了要求力亢公司将水库中的成品鱼打捞清库的诉讼请求。

 

2018年9月,当地水质监测站再次对心巧水库的水质进行监测,检测报告显示:总磷、总氮超标,不满足三类水质目标。

 

2018年11月19日,韩鲜收到了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只见判决书上写道:……虽然被告力亢公司在庭审过程中不认可原告心巧水库管理所解除合同的行为,但是从被告力亢公司的行为看,本院有理由认为原告心巧水库管理所与被告力亢公司已经就合同是否应当解除达成了一致,只是被告力亢公司对合同解除后的赔偿事宜未与原告心巧水库管理所达成协议,导致原告心巧水库管理所提起诉讼。

 

韩鲜疑惑地想:“法院这也没说清是啥理由呀!”

 

判决书后面写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之规定,原告心巧水库管理所要求确认原告心巧水库管理所与被告力亢公司之间的《心巧水库联合经营权转让协议》已经在2017年9月7日解除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韩鲜难过地想:“‘体登了’!看来协议不解除是不可能了。”

 

判决书主文部分写道:故本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心巧水库联合经营权转让协议》已经在2017年9月7日解除;二、力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撤离心巧水库,并拆除设置在心巧水库的养殖设施和设备。

 

由于韩鲜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因此力亢公司未提出上诉,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得以生效。

 

2018年12月28日,力亢公司履行了上述生效判决,并将履行情况制作成备忘录交到心巧水库管理所。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