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身为一个主任,他本来就……思维迟缓(七)
发表时间:2024-11-20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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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论”部分记载:力亢公司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房屋修缮以及设备共计38项,在评估基准日2019年11月18日的评估价值为1076600元(含税价);其中,建筑物1项、构筑物1项,包括厕所、道路扩建工程,评估价值为826000元;房屋修缮6项,评估价值为16600元;设备30项,评估价值为234000元。
出乎意外的新冠肺炎疫情令本案的审理不得不暂时中断。
法院为了不耽误诉讼时间,在线上为双方主持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因为双方主张的赔偿金额差距过大,致使无法达成协议。
韩鲜要求承办律师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心巧水库管理所赔偿力亢公司损失人民币18974405元,其中包括库存鱼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即渔业损失16882215元,基础设施及设施设备损失1076600元、自转让协议解除至移交日期间的管理费用损失785590元、水库巡逻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损失3万元、合作单位违约金损失20万元。
疫情趋缓后,法院作出了判决。
特意来到北京的韩鲜和承办律师怀着沉重的心情找到法经商讨办法。
承办律师皱着眉说:“法律师,大兴安岭那个案子,法院的判决结果和客户的心理预期差距很大呀!”
“你先说说判决书上‘本院认为’那部分是怎么写的?”
“我给您读一下吧。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心巧水库管理所是否系单方解除合同,并因此承担力亢公司由于合同解除而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预期利益损失。本院评述如下:涉案合同,即《心巧水库联合经营权转让协议》的解除,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并非心巧水库管理所单方解除。”
“嗯?理由呢?”
“理由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在心巧水库管理所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力亢公司按照通知的内容提出了赔偿要求,力亢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的前提是解除合同,因此双方解除《心巧水库联合经营权转让协议》的意思表示在力亢公司于2017年9月7日提出赔偿要求以及具体明细之时就已经达成了一致。”
“嗯……”
“二、力亢公司在2018年6月4日向心巧水库管理所提交了《关于尽快完成心巧水库联合经营管理合同书解除后相关补偿和赔偿工作的联系函》,通过该函件再次要求心巧水库管理所解决赔偿合同解除后的损失问题,也印证了力亢公司同意心巧水库管理所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要求。”
“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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