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身为一个主任,他本来就……思维迟缓(十)
发表时间:2024-11-23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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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有感而发:“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您说,俺这案子咋不‘天网恢恢’呢?”
“可能是好事多磨吧。您的心理预期和法院的判决结果有多大的差距?”
“差个五百万吧!”
“您是怎么考虑的?”
“俺们经营这个水库确实有盈利,可要是按法院这个判法儿,俺们干五年也就是打个平手!”
“我明白了,其实这么大的水库,您认可一年只挣一百万也不算过分。”
“嗯那!谁让俺们摊上这么个合作对象呢?”
“我建议力亢公司上诉,可能二审还有改判的希望。”
“俺们指定得委托承办律师上诉!”
“承办律师琢磨好上诉意见了吗?”
“早就想好了!”
“你说说看。”
“上诉请求有四项。”
“具体内容?”
“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心巧水库管理所赔偿力亢公司基础设施及设施设备损失1076600元;二、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心巧水库管理所赔偿力亢公司从2017年9月8日到2029年8月31日期间无法经营心巧水库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8951900元;三、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和第三项,还有评估费和鉴定费由心巧水库管理所负担的内容;四、本案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由心巧水库管理所负担。”
“事实和理由呢?”
“心巧水库管理所由于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和力亢公司签订的《联合经营管理合同书》以及《心巧水库联合经营权转让协议》,导致力亢公司无法履行合同,因此给力亢公司造成了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应当由心巧水库管理所全部赔偿。理由嘛,我想到了五个。”
“第一个?”
“《联合经营管理合同书》合法有效,力亢公司对心巧水库的经营不违反合同约定。”
“第二个?”
“心巧水库管理所向力亢公司发出通知,要求提前解除《联合经营管理合同书》,那是心巧水库管理所由于自身原因单方面提出来的,力亢公司对解除合同不存在任何过错,力亢公司收到通知后,虽然没有明确反对,但是一直要求心巧水库管理所赔偿相关损失,双方并没有针对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个?”
“提前解除《联合经营管理合同书》实际上给力亢公司造成了损失,厕所和道路扩建工程是力亢公司为了更好地履行合同才发生的,合同提前解除导致这部分投入丧失了利用价值,也导致力亢公司不能再取得预期利益,一审法院没有把这部分损失纳入赔偿范围是错误的。”
“第四个?”
“《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力亢公司损失的依据。”
“第五个?”
“力亢公司作为非公有制的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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