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合伙人全都被起诉,律师事务所是如何进入死角的?(二十六)

发表时间:2024-01-22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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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到这里承办律师想:“第二是什么呢?”

 

“第二,在《委托代理协议书》中律师事务所承诺在对危月燕、银台司和亢位的诉请中增加税费由其承担的内容。这虽然不等同于税费由律师事务所承担,但是由于代理人的越权代理行为导致调解协议中未明确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并且同时确定《合同书》不再履行,放弃了《合同书》约定的税费追索权,导致逯昊绩需要自行承担交易税费,律师事务所、隆盛、诸言体、茹斋、战勤和慕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听到这里承办律师想:“没什么新鲜的!”

 

“五、律师事务所、隆盛、诸言体、茹斋、战勤和慕艳主张民事调解书未对税费负担问题进行处理的理由不成立。民事调解书第三条确定,原《合同书》内容不再履行,本案再无其他争议,这说明原《合同书》涉及的逯昊绩的多项合同权利包括5000万元债权和交易税费由受让方承担的权利均被放弃而灭失。六、逯昊绩未对越权达成的民事调解书的结论进行确认。”

 

听到这里承办律师想:“还有啊?”

 

“第一,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反映,逯昊绩明确反对变更调解方案,在隆盛告知达成调解协议后,逯昊绩不接受债权仅为2500万元的调解结果,明确要求撤销;第二,逯昊绩申请执行民事调解书,接受涉案标的物及案款,不构成以行为表明对调解结论的认可。申请执行系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而为之,如果不在法定时间内申请执行则债权可能灭失。”

 

听到这里承办律师想:“还没说完吗?”

 

“七、隆盛在履行《委托代理协议书》行使代理权的过程中隐瞒诉讼事宜,恶意越权处分逯昊绩的债权和合同权利,实际上使委托人的债权受损。”

 

听到这里承办律师想:“还是长篇大套!”

 

“第一,一审中隆盛出示的传票和调解协议显示的时间为2016年9月9日,但法院留存的案卷材料中并无上述传票和调解协议,法院案卷中显示的调解协议形成时间是2016年9月26日,而在2016年9月26日之前逯昊绩曾多次明确反对2016年9月9日的调解内容,要求撤销,但隆盛仍在2016年9月26日接受对逯昊绩更为不利的调解方案,系明显恶意处分。”

 

听到这里承办律师想:“跟写小说差不多了!”

 

“第二,隆盛在出示2016年9月9日的调解协议时自认,因为该调解协议中的财产保全范围有误,在2016年9月26日对财产保全问题有所调整,并于当日签收,这说明2016年9月9日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可以变更的,隆盛完全可以按照逯昊绩的指示撤销2016年9月9日的调解内容,隆盛故意隐瞒了该事实。因为隆盛的越权代理行为,致使逯昊绩从本案中仅领取到执行款项22933810元,扣除应缴纳的税款后仅剩余4065463.96元。答辩完毕。”

 

庭审进行到此时,承办律师围绕上诉请求依法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证据:四份商品房预售合同,拟证明逯昊绩与危月燕、银台司和亢位签订《合同书》转让了土地使用权后,七渊公司进行了开发建设,建成商铺的销售均价为每平方米7700余元,而逯昊绩已获得的收益加上要求律师事务所赔偿的各项损失将远高于其土地使用权开发应取得的实际价值,有违公平。

 

逯昊绩的代理律师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逯昊绩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的价值是由2013年2月8日的《合同书》确定的,不是由七渊公司的销售价格确定的,该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

 

虽然二审法院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是对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二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在此基础上,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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