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您会买完房五年瞅都不瞅一眼吗?见识一下这位大小姐吧(十二)

发表时间:2024-04-13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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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点头道:“是呀!因但歌未按照《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物业管理费,一审判决其承担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车位管理费,二审法院怎么说?”

 

“虽然在《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是车位使用费,卢伊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主张的是车位管理费,一审法院按照车位管理费作出了判决,但是并不影响双方对该约定的理解,但歌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车位管理费错误,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这也是对的。”

 

“嗯!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卢伊公司共同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备案表》并在有关部门备案,备案表中载明车位费为每月每辆60元,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但歌拥有车位,应当支付车位管理费。但歌上诉主张其未停放车辆,就不应该支付车位管理费,该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正确!”

 

“关于公摊水电费。《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水电等费用标准按照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虽然未对此另行约定,但是因为卢伊公司已经提供其代为缴纳水电费的发票,属于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卢伊公司主张按照面积分摊水电费亦系合理主张,一审法院判决但歌承担公摊水电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这项费用也维持了。”

 

“关于2017年4月1日之前的物业服务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按年度交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在每个合同年度的第一个月履行交纳整年度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因此,每年度应当交纳物业服务费系独立之债,本案每年应当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诉讼时效应当分别独立计算。”

 

“哈!重点出来啦!”

 

“是啊!卢伊公司提供了2017年3月31日的催款通知书和2016年8月23日的催缴物业费通知照片打印件,因其并未提供该证据的原件,但歌对两份通知书的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该两份通知书由于无原件印证,一审法院采信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还和证据有关!”

 

“因本案是2020年3月2日立案的,诉讼时效计算三年,结合《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用缴纳时间是每个合同年度的第一个月履行交纳整年度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故但歌上诉主张2017年4月1日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以物业服务合同系连续性服务合同而认为诉讼时效未过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改判的症结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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