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您会买完房五年瞅都不瞅一眼吗?见识一下这位大小姐吧(十五)

发表时间:2024-04-16来源:互联网

著作权声明:本文系作者法经(微信号fajinglawyer)原创,访问者可将本文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分享至微信朋友圈,以及其他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除此以外,将本文的任何内容用于其他用途时,须征得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并支付报酬。

 

承办律师继续读答辩状:“就算卢伊公司的催告属实,方式也不合理,属于无效通知。本案小区业主的数量并不多,而且绝大多数在卢伊公司服务期间都没有入住,甚至没有装修。但歌就没有实际入住,而卢伊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住户的入住情况是清楚明了的,而且也都保存有业主的手机号码,但是卢伊公司却选择在业主门上‘张贴公告’的方式,对于没有实际入住的业主而言,这种催告通知根本无法让业主知晓。”

 

“呵呵,她不接卢伊公司的电话,她就不提了。”

 

“哼!结合双方之间高额的违约金约定,卢伊公司的用心不言自明。无论张贴通知的照片是否真实,此种送达方式均属无效。第二点完毕。”

 

“第三点?”

 

“但歌在二审诉讼过程中已经明确对一审判决中的所谓‘物业服务合同系连续性合同’这一观点提出了异议,关键事实和证据经过二审法院审查、质证。卢伊公司却声称但歌的上诉请求中未对‘物业服务合同系连续性合同’提出异议,法庭‘也未对此进行审理’。请再审法院注意,但歌的上诉状中明确写有‘物业合同非连续性合同’的字样。”

 

“还有吗?”

 

“此外,二审判决当中明确显示有,但歌提出过‘卢伊公司并没有张贴催缴通知书,有关证据涉嫌造假’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卢伊公司依然没有提供对应证据的原件,是卢伊公司自身的过错,相应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卢伊公司承担。完毕。”

 

“都清楚了!按照她的这份答辩状分析,她再审中提交新证据的可能性不大。而你可得多下点儿功夫,准备新证据了!”

 

“好的!您放心吧!”

 

再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再审申请人卢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办律师,被申请人但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两位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再审中,但歌果然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承办律师则向再审法院提交了三份新证据:一、2017年3月31日拍摄的卢伊公司向但歌催款的通知书张贴照片;二、2018年5月11日、2018年9月11日、2018年9月12日拍摄的催款通知书照片;三、2019年3月11日拍摄的催款照片。这三份证据共同证明卢伊公司分别在2017年、2018年、2019年度曾经向但歌催讨过物业费、车位费、公摊水电费等各项费用。

 

质证时,但歌的代理律师认为,由于卢伊公司提交的三份证据都不是原件,所以对这三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关联性也不认可,这些行为实际上有没有发生,在此之前卢伊公司有没有进行过直接送达都无法证明,但歌的房屋没有装修入住,卢伊公司的送达方式在客观上无法送达到但歌,但歌留有手机和地址,卢伊公司可以通过打电话、发短信、邮寄等方式送达。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