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驳回再审申请的案子结果是咋赢的?总算明白原因了,允许这么操作(五)

发表时间:2024-06-23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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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廉泉委托的律师则认为,2013年4月15日之前归还的100万元为本金,其余3999000元为利息。

 

对账结束后,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开庭。

 

令各方当事人不解的是,法院在第二次开庭之后,进行了相当长时间的合议,才作出判决。

 

这一天,李摩云慌慌张张地来见由廉泉:“由总,法院判决出来啦!”

 

“这么长时间才出判决?拣主要的给我念念。”

 

“是!一、由廉泉、由蓓蕴、尧高厚持有的弘芸公司100%的股权应否归巨凤公司所有的问题。本院认为,《典当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符合典当法律关系的特征。《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由廉泉、由蓓蕴、尧高厚持有的弘芸公司100%的股权作为典当质押物,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质权已设立。”

 

“嗯。”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的规定,巨凤公司有权以弘芸公司100%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在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嗯。”

 

“经释明后,巨凤公司坚持将由廉泉、由蓓蕴、尧高厚持有的弘芸公司100%的股权归其所有,直接将质押物归其所有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好!”

 

“二、由廉泉、由蓓蕴、尧高厚应否偿还剩余典当金本金610万元并支付利息4543097元的问题。”

 

“嗯。”

 

“第一,巨凤公司主张由廉泉、由蓓蕴、尧高厚持有的弘芸公司100%的股权200万元归其所有后,由廉泉、由蓓蕴、尧高厚应当归还典当本金610万元。经双方核对账目,实际当金为7253000元,其余847000元为预扣利息及综合费用。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的规定,本案当金为7253000元,由廉泉、由蓓蕴、尧高厚理应归还。”

 

“嗯。”

 

“第二,巨凤公司认为,2013年4月15日之前的利息和违约金已经收取,主张2013年4月15日到2014年11月15日的综合费、利息和违约金共计4543097元。由廉泉、由蓓蕴、尧高厚则认为,2013年4月15日之前支付的100万元是典当本金。”

 

“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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