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驳回再审申请的案子结果是咋赢的?总算明白原因了,允许这么操作(六)
发表时间:2024-06-2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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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摩云读道:“本院认为,一、对于未约定综合费费率的问题,应当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计算。”
“嗯。”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对于价值3万元以上的当物,典当行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行使担保物权进行受偿。在法律后果上,绝当意味着当户与典当行之间的借款合同终止,而且典当行有权于当期届满后处分当物。”
“嗯。”
“在此情况下,典当行自当期届满之日起对当物不再负有保管责任,当户无须向典当行支付综合费。合同约定典当期限为2012年9月13日到2012年12月12日,加5天宽展期,收取综合费期间就应当是2012年9月13日到2012年12月18日,按当金的每月24‰收取的综合费应为557030.4元,计算方法是7253000元乘以24‰除以30天再乘以96天。”
“嗯。”
“二、双方当事人对偿还款项的性质产生争议,而由廉泉、由蓓蕴、尧高厚归还款项时并未注明该款项是利息亦或是典当本金。”
“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的规定,由廉泉、由蓓蕴、尧高厚2013年4月15日之前支付的100万元应当认定为归还利息。”
“嗯。”
“巨凤公司主张2013年4月15日到2014年11月15日的利息及违约金为4543097元,但其计算的实际付款之日到其主张的2013年4月15日期间的利息和违约金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于超过部分本院不予保护。”
“嗯。”
“所涉利息、违约金应当自实际支付款项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15%的四倍计收,即4101744元。”
“嗯。”
“2012年6月15日到2014年11月15日为552885元,计算方法是93万元乘以24.6%除以360天再乘以两年零150天;2012年6月27日到2014年11月15日为327155元,计算方法是558000元乘以24.6%除以360天再乘以两年零138天;2012年7月25日到2014年11月15日为1318662元,计算方法是2325000元乘以24.6%除以360天再乘以两年零1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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