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驳回再审申请的案子结果是咋赢的?总算明白原因了,允许这么操作(十五)

发表时间:2024-07-03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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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继续读着法院的裁定书:“鉴于尧高厚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字和指纹系伪造,故本案中尧高厚的授权委托材料齐全,经本院核查一审卷宗,本案诉讼材料均已送达尧高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综合审查情况,尧高厚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案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字和指纹系伪造,且其亦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因不可归责于本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故对尧高厚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第一个观点完毕。”

 

“第二个观点是啥?”

 

“关于本案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系伪造的问题。尧高厚以其未签字为由主张本案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弘芸公司股东会决议》、《典当借款合同》、《补充协议》、《股权质押合同》系伪造,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项申请理由不予支持。尧高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故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尧高厚的再审申请。”

 

“完了?”

 

“完了。”

 

法经转念一想,问尧高厚:“您曾经说过,原审法院判决上的‘股权质押登记’和巨凤公司起诉的‘股权质押’不是一回事儿。”

 

“对呀!”

 

“曾经登记过的股权质押,是在什么时间登记的?”

 

“2012年6月21日。”

 

“是巨凤公司和弘芸公司同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吗?”

 

“是!”

 

“那个登记还在吗?”

 

“据我所知,直到巨凤公司起诉典当这个案子时候,都还没有办理涂销登记。”

 

“《典当借款合同》、《补充协议》、《股权质押合同》、《弘芸公司股东会决议》、《承诺书》签订和形成的时候,弘芸公司和习劲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都是由廉泉吗?”

 

“都是!”

 

“嗯……您申请抗诉,存有一张希望啊!”

 

“唉!虽然这案子一直挺‘别扭’的,可是让我逆来顺受这平空掉下来的债务?我承担不了!”

 

于是尧高厚不服法院的再审裁定,委托承办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检察院接受申诉后,非常重视,委托另一家鉴定中心对《典当借款合同》、《补充协议》、《股权质押合同》、《弘芸公司股东会决议》、原审法院《授权委托书》以及基层法院《授权委托书》上多处“尧高厚”的签名字迹是否其本人书写进行鉴定。

 

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记载:各处“尧高厚”的签名字迹均不是尧高厚本人书写!

 

在检察机关对申诉进行审查的过程中,由廉泉接受了检察机关的询问,认可《典当借款合同》上“尧高厚”的姓名由他代签,尧高厚不知道向巨凤公司借款和签订《典当借款合同》的情况,由廉泉也没有证据证明尧高厚委托他代签了《典当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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