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驳回再审申请的案子结果是咋赢的?总算明白原因了,允许这么操作(十七)
发表时间:2024-07-05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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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继续宣读检察建议:“由廉泉聘请的律师证实,案件办理过程中从未见过尧高厚,也未与尧高厚联系过。起初,李摩云和由廉泉拿着巨凤公司的起诉材料找到律师事务所,律师看过后材料后同意办理。后期,由李摩云和由廉泉聘请的律师接触,办理委托手续时李摩云先说尧高厚在外地无法签署,又说由廉泉拿到了尧高厚的签名。本案到原审法院时,尧高厚的委托手续还是无法签字,还是由廉泉负责解决的。”
“嗯……”
“由廉泉在上级法院的询问笔录中自认,由廉泉聘请的律师代为参加诉讼活动的所有委托手续均系其一人签字。经鉴定,授权委托书上尧高厚的签字不是其本人书写。第一小点完毕。”
“第二小点?”
“二、剥夺了尧高厚的辩论权利。基层法院送达程序违法,导致尧高厚无法行使辩论权利,原审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均系由廉泉聘请的律师签收后交给李摩云,李摩云再交给由廉泉。由廉泉自认,尧高厚的授权委托书系其在尧高厚不知情的情形下由其签署。”
“第三大点?”
“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检察院委托鉴定中心对《典当借款合同》、《补充协议》、《股权质押合同》、《弘芸公司股东会决议》、原审法院《授权委托书》以及基层法院《授权委托书》上多处‘尧高厚’的签名字迹是否其本人书写进行鉴定。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各处‘尧高厚’签名字迹均不是尧高厚本人书写。后面又分两小点解释。”
“第一个小点?”
“上级法院再审审查时,仅对基层法院《授权委托书》上的‘尧高厚’签字笔迹进行鉴定。而在上级法院再审审查和检察机关审查中,由廉泉均认可《典当借款合同》上‘尧高厚’的签名由其代签,尧高厚不知道向巨凤公司借款并签订《典当借款合同》的事实,也无证据证明尧高厚委托由廉泉代签了《典当借款合同》。”
“第二个小点?”
“《股权质押合同》不成立。《补充协议》约定,当户与巨凤公司签订的《典当借款合同》中的质押物为弘芸公司100%的股权,以及公司名下的资产。由廉泉、李摩云、由廉泉聘请的律师等人的证言、法院的庭审笔录及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均证实,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主要证据系伪造。”
“检察建议的措辞很犀利呀!这次申诉有一定成功的可能性了!”
“忒好啦!”尧高厚的眼睛里放光了。
2019年12月6日,经再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并要求尧高厚对检察建议提出书面意见。
为此,法经特意约谈承办律师:“这个书面意见你打算怎么写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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