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驳回再审申请的案子结果是咋赢的?总算明白原因了,允许这么操作(十八)

发表时间:2024-07-06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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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爽快地回答:“当然是认可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啦!本案有新的证据,也就是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这份证据证明,《典当借款合同》、《补充协议》、《股权质押合同》、《弘芸公司股东会决议》、原审法院《授权委托书》以及基层法院《授权委托书》上多处‘尧高厚’的签名都不是尧高厚本人写的。我打算分五个大点详细论述一番。”

 

“哦?第一个大点是?”

 

“尧高厚和巨凤公司不存在典当借款关系,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后面分两小点解释。”

 

“第一个小点?”

 

“根据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以及由廉泉的陈述,《典当借款合同》和《补充协议》当中‘尧高厚’的签名字迹都不是他本人写的,都是由廉泉在尧高厚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签的,巨凤公司对这个问题没有尽到审查义务,甚至还暗示让由廉泉冒签。由廉泉在上级法院的询问笔录当中陈述,签字的时候由廉泉告诉过巨凤公司法定代表人闭置,尧高厚没有签字,是由廉泉一个人签的字。闭置当时暗示让由廉泉替其他股东代签,尧高厚并不知道借款的事实。”

 

“好!第二个小点?”

 

“尧高厚没有收到任何款项,实际用款人是习劲公司,这个公司和尧高厚没有任何关系。习劲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载的借款明细和巨凤公司出示的借款凭证完全相符。由廉泉在上级法院的询问笔录当中陈述,由廉泉告诉过巨凤公司法定代表人闭置,借款是习劲公司实际使用,和尧高厚没有关系。”

 

“第二大点?”

 

“经过我去查询工商档案,本案的《股权质押合同》并没有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手续,质权并没有设立,尧高厚也没有在《股权质押合同》上签字,对尧高厚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后面我分两个小点解释。”

 

“第一个小点?”

 

“经过我去查询弘芸公司的工商档案,巨凤公司提交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对应办理质押登记的合同是2012年6月20日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借款金额是100万元,股权质押登记对应的合同不是本案的《股权质押合同》。根据咱们国家《物权法》的规定,本案的质权并没有设立。”

 

“第二个小点?”

 

“根据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以及由廉泉的陈述,《弘芸公司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质押合同》上‘尧高厚’的签名都不是尧高厚书写的,巨凤公司对这个问题是知情的,而且巨凤公司法定代表人闭置还暗示让由廉泉冒签,在这种情况下《股权质押合同》对尧高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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