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驳回再审申请的案子结果是咋赢的?总算明白原因了,允许这么操作(二十一)

发表时间:2024-07-09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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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芸公司另外补充:《典当借款合同》签订后,巨凤公司支付给由廉泉65万元,其他借款都是《典当借款合同》签订之前履行的,应当对该合同之后发生的债权债务进行审理,不认可原审判决认定的数额。原审时,最高法有关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原判决包括利息,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原审判决计算利息适当,至少是有依据的,而再审应当依据新的司法解释来计算。

 

再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对除原审判决查明的“合同签订后双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以外的其他事实予以认定。

 

再审法院同时确认,原审时,巨凤公司诉求由廉泉、由蓓蕴、尧高厚支付利息4543097元,实为诉求支付2013年4月15日至2014年11月14日的典当利息、综合费和违约金共计4543097元。

 

再审法院另外确认,由廉泉、由蓓蕴再审时曾经抗辩:归还的4999000元均为本金,未还当金为2254000元。原审法院判决习劲公司和弘芸公司在巨凤公司对主债务人由廉泉、由蓓蕴提供的股权实现担保物权后,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再审中,由廉泉对这部分判决内容并无异议。

 

庭审结束后,尧高厚和承办律师向法经通报了全部情况。

 

法经思考了一下说:“根据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尧先生的申诉理由、巨凤公司、由廉泉、由蓓蕴、习劲公司、弘芸公司的答辩意见,以及再审法院的审理情况,我感觉再审法院审理的重点有这么几个。”

 

尧高厚着急地问:“您快讲啊!”

 

“第一个重点是关于原审判决是不是剥夺了尧先生辩论权的问题。本案原来是巨凤公司向基层法院起诉的,基层法院向尧先生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等这些诉讼文书都是由习劲公司的职工李摩云签收的,没有证据证明尧先生委托或者授权李摩云签收那些法律文书。基层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本案移送原审法院审理,裁定书的签收人是由廉泉委托的诉讼代理律师。”

 

“是的!”

 

“本案移送原审法院审理以后,原审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等法律文书都是李摩云签收,或者由廉泉聘请的律师签收后交给李摩云,然后再转交由廉泉的,尧先生并没有参加原审法院的法庭审理过程。李摩云也证实,他把由廉泉交付的有关文件转交给由廉泉聘请的律师的时候,授权委托书上已经有尧先生的签字了,他并没有看到是谁签的字,经过他签收的法律文书都交给了由廉泉。”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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