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驳回再审申请的案子结果是咋赢的?总算明白原因了,允许这么操作(二十四)

发表时间:2024-07-12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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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继续阐释自己的观点:“《典当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的借款方本来是由廉泉、由蓓蕴和尧先生,出借方是巨凤公司,因为尧先生没有在《典当借款合同》和《补充协议》上签字,尧先生也没有向巨凤公司借款的意思表示,所以《典当借款合同》和《补充协议》对尧先生不发生法律效力。由廉泉和由蓓蕴与巨凤公司达成了借款的合意,由廉泉和由蓓蕴应当对《典当借款合同》和《补充协议》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正确!”

 

“《典当借款合同》和《补充协议》没有约定利息和综合费的费率。咱们先说综合费。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能超过当金的24‰。还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以后,当户应当在5天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是的。”

 

“根据这些规定,绝当产生了当户和典当行借款合同终止,典当行可以处分当物的法律后果。典当行从当期届满的那天开始对当物就不再负有保管责任了,当户也不用再向典当行支付综合费了。本案《典当借款合同》约定的典当期限是2012年9月13日到2012年12月12日,加上5天的宽展期,巨凤公司应当收取综合费的天数一共是多少?”

 

“……96天!”

 

“按照当金每月综合费24‰来计算,应当收取的金额是7253000元乘以24‰除以30天再乘以96天,是多少?”

 

“……557030.4元!”

 

“巨凤公司超出这个数额的部分,法院可能就不会支持了。巨凤公司认为,2013年4月15日之前的利息和违约金已经收过了,主张2013年4月15日到2014年11月15日的利息和违约金共计4543097元。由廉泉和由蓓蕴在原审的时候认为,2013年4月15日之前归还的100万元是本金,其余3999000元是利息,再审时抗辩时改口说,全部归还的4999000元都是本金,没还的当金是2254000元。”

 

“是的。”

 

“因为各方对当期内利息的利率没有约定,巨凤公司在主张逾期利息的同时又主张逾期违约金,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是最高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这个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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