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驳回再审申请的案子结果是咋赢的?总算明白原因了,允许这么操作(二十五)

发表时间:2024-07-13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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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继续讲明自己的意见:“出借人和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支持。根据这些规定,本案的利息和违约金应当从实际支付款项的那天开始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15%的四倍计收。”

 

“好的。”

 

“从2012年6月15日到2014年11月15日是93万元乘以24.6%除以360天再乘以两年零150天,是多少?”

 

“……552885元!”

 

“从2012年6月27日到2014年11月15日是558000元乘以24.6%除以360天再乘以两年零138天,是多少?”

 

“……327155元!”

 

“从2012年7月25日到2014年11月15日是2325000元乘以24.6%除以360天再乘以两年零110天,是多少?”

 

“……1318662元!”

 

“从2012年8月9日到2014年11月15日是279万元乘以24.6%除以360天再乘以两年零96天,是多少?”

 

“……1555704元!”

 

“从2012年9月13日到2014年11月15日是65万元乘以24.6%除以360天再乘以两年零62天,是多少?”

 

“……347338元!”

 

“把这几个数字加在一起是多少?”

 

“……4101744元!”

 

“这就是利息和违约金的总额!各方当事人对偿还款项的性质存在争议,由廉泉和由蓓蕴归还款项的时候也没标明归还的是利息还是本金。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债务人除了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时候,而且当事人又对这个问题没有约定,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

 

“正确。”

 

“由廉泉和由蓓蕴在2013年4月15日前归还的4999000元,法院很可能认定是在归还利息、综合费和违约金,实际典当的金额是7253000元,扣除应该支付的综合费557030.4元,再扣除利息和违约金4101744元,剩下的典当本金是多少?”

 

“……6912774.1元!”

 

“下面说第三个重点,关于弘芸公司100%的股权是不是应该归巨凤公司所有的问题。为了担保《典当借款合同》的履行,由廉泉、由蓓蕴和尧先生将他们持有的弘芸公司100%股权作为质押财产和巨凤公司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提供股权质押担保,但是没有办理股权质押登记。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股权质押合同》、《弘芸公司股东会决议》上尧先生的签名不是尧先生本人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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