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驳回再审申请的案子结果是咋赢的?总算明白原因了,允许这么操作(二十六)

发表时间:2024-07-1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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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点头道:“是的。”

 

“咱们国家的物权法有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以外,从合同成立的时候起生效;没有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还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正确!”

 

“咱们国家的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能参加表决。这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还规定,关于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根据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本案《股权质押合同》是有效的,只是没有办理质押财产出质登记,质押权没设立。”

 

“是的!”

 

“《典当借款合同》约定,典当期限是2012年9月13日到2012年12月12日;由廉泉、由蓓蕴和尧先生应该在典当期限内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的五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或者没能和巨凤公司达成续当协议的为绝当。续当期限届满后五天内,由廉泉、由蓓蕴既没有赎当也没有续当,弘芸公司的股权已成绝当。”

 

“哦!”

 

“《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第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咱们国家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正确!”

 

“巨凤公司有权以弘芸公司相关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在《典当借款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受偿。原审判决这部分认定可能存在问题,再审法院有纠正的可能性。”

 

“我还真没看出这个问题!”

 

“下面说第四个重点,关于习劲公司和弘芸公司是不是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问题。习劲公司和弘芸公司向巨凤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写明了为典当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并盖上了两公司的印章,只是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根据咱们国家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习劲公司和弘芸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对巨凤公司的有关诉求,再审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大。”

 

“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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