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您知道小城市的大律师跟我说什么吗?俺最不愿意面对的,就是大城市的小律师(七)
发表时间:2024-09-2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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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追问:“这两个金额他们具体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每年每亩70.35元乘以50000亩再乘以5年,这个5年指的是2012年12月31日到2017年12月31日,得出17587500元。每年每亩70.35元乘以50000亩再除以一年有12个月再乘以9个月,这9个月指的是2018年1月1日到2018年9月1日,得出2638125元。两个金额相加是20225625元。”
“第二项诉请呢?”
“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习步公司和众吕公司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第三项诉请呢?”
“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众吕公司承担。”
“习步公司的起诉状您带了吗?事实和理由部分我自己看吧。”
“嗯那。”
法经接过郑明递过来的起诉状读道:“原告习步公司与被告众吕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在习步公司位于黑河市的住所地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该合同已经生效。合同签订后,习步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所约定的交付出租土地的义务。”
郑明插话道:“其实,习步公司并没有履行这项义务。”
“因为习步公司与众吕公司之间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自土地实际交付之日起至10日内支付首次租金,所以习步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前往众吕公司住所地催促众吕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分别于2017年6月22日和2018年3月12日以《律师催告函》的方式敦促众吕公司接收土地并及早履行合同项下给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截止2018年9月6日,众吕公司仍然没有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律师催告函》确实有。”
“因此,习步公司有权依照《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约定请求众吕公司支付第一个五年未付的土地租金人民币17587500元,以及第二个五年开始的前九个月的土地租金人民币2638125元,合计人民币20225625元。”
“这就是他们诉讼请求的金额。”
“习步公司与众吕公司之间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约定众吕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土地租金,逾期60天以上的,习步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显然截止2018年9月6日,众吕公司支付租金的期限已经严重超过了这一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习步公司有权解除与众吕公司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他们习步公司倒成受害者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恳请法院依法支持习步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护习步公司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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