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您知道小城市的大律师跟我说什么吗?俺最不愿意面对的,就是大城市的小律师(九)

发表时间:2024-09-26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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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法经表示听清了。

 

“众吕公司认为,在习步公司交付土地之前,众吕公司没有支付租金的义务,习步公司行使解除权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习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我的答辩意见说完了。”

 

郑明赞扬道:“承办律师这篇答辩状写得好啊!”

 

法经点头道:“站在众吕公司的立场上,承办律师写的这篇答辩状还不错,但是咱们光站在众吕公司的立场上考虑问题是不够的。下面,我谈谈对这个案件的一些个人看法。”

 

“请讲。”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第一,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不是已经实际履行了?如果没有实际履行的话,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第二,习步公司要求众吕公司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不应该支持?第三,习步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不应该支持?”

 

“嗯那。”

 

“依据咱们现在手头掌握的证据,我综合起来做三大点分析。”

“第一大点?”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众吕公司应该对合同没能履行承担违约责任。”

 

“啥?俺没听错吧?”

 

“您没听错!请您听我慢慢儿解释。承办律师答辩,合同签订以后,众吕公司没有支付土地租金,而承办律师提出的最主要的抗辩理由概括起来是以下三点。”

 

“第一点?”

 

“习步公司没有交付符合耕种的土地。我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的土地已经明确了是草地,众吕公司如果需要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类型,就必须取得习步公司和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有土地管理部门以及草原管理部门的审批同意,还要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虽然合同是这样写的,可实际上不是这样做的呀!”

 

“咱们现在没有这方面的证据嘛!而且《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在众吕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当中,明确约定了众吕公司以不改变地类为前提,根据生产需要,自行调整使用土地,进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改变原来的地界标记设施、改造水利设施和机耕道路。因此,承办律师以习步公司交付的不是耕地为由,拒绝接收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这个抗辩理由在法官面前难以成立,法院不支持的可能性大。”

 

“第二点?”

 

“出租的土地有部分区域存在争议,还没有达到交付条件,众吕公司无法接收。我认为,合同约定了5万亩草地的位置和四至范围,还有附件《土地示意图》,由双方按照实际情况丈量确认。这些合同约定实际上明确了5万亩土地的区域,而且5万亩这个数字并不是一个定数,只是一个约数。”

 

“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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