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您知道小城市的大律师跟我说什么吗?俺最不愿意面对的,就是大城市的小律师(十一)

发表时间:2024-09-28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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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陈述道:“我认为,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方法是,交付土地后10天之内支付租金。在明知道众吕公司没有来接收土地的情况下,习步公司并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催告方式,督促众吕公司接收土地,而是在众吕公司没有接收土地的情况下,要求众吕公司支付五年零九个月的土地租金,这显然跟合同约定的租金交付方法不符。”

 

“噢!”

 

“因为众吕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没有接收土地,所以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在已经出现了众吕公司违约的情况下,作为守约方的习步公司早就应该依法通知众吕公司解除合同,避免损失继续扩大。但是习步公司没有积极止损,直到起诉之前才通知众吕公司解除合同,跟着要求众吕公司支付五年零九个月的土地租金。”

 

“这就是习步公司的真实意图!”

 

“咱们国家的合同法有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以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嗯那。”

 

“根据合同法的这个规定,习步公司的的诉请属于扩大的损失,所以我才说支持的可能性并不大!退一步讲,即使按照习步公司的理解,交付土地和支付租金是双方同时需要履行的义务,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众吕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逾期60天以上的,习步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为了避免损失继续扩大,习步公司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提出解除合同,而不是等待五年零九个月以后再要求众吕公司支付租金并解除合同。”

 

“嗯那!”

 

“咱们国家的合同法有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刚才我已经分析过了,众吕公司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了不履行合同义务,习步公司就应该要求众吕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习步公司在这次诉讼当中除了主张支付租金以外,没有要求众吕公司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所以法院也不会主动地判决众吕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大点?”

 

“习步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大!”

 

“嗯那,您分析得很到位,连俺这个门外汉都听懂了。”

 

“我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因为众吕公司自从合同签订生效以后,就一直没有接收租赁的土地,经过习步公司两次催告以后,仍然没派人接收土地,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了不履行合同义务。”

 

“嗯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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