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您知道小城市的大律师跟我说什么吗?俺最不愿意面对的,就是大城市的小律师(十四)

发表时间:2024-10-01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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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上诉人习步公司因与众吕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

 

郑明收到习步公司的上诉状后,皱起了眉头,习惯性地将右手支在下颌处,食指不停地在嘴唇下面来回搓动,思考着下一步的行动。

 

为了当面向法经致谢,郑明再次亲身来到北京。

 

千恩万谢后,郑明向法经说明了他的另一层来意:“法律师,您看这罗含菊还没结没完了。”

 

“我听承办律师跟说过习步公司上诉的事儿了。”

 

承办律师不屑地说:“代理习步公司上诉的还是那位当地大律所的大律师。”

 

“你还记上仇了?”

 

“那当然!我可没您那么心宽!”

 

郑明补充道:“俺也是心有不干,出点儿上诉费没啥,咱们接着跟他们干!”

 

法经诧异地问:“您的意思是,众吕公司也想上诉?”

 

“嗯那!众吕公司俺说了算,还让承办律师代理。”

 

“好吧。我们尊重您的意见。咱们先一块儿聊聊上诉策略吧。”

 

“嗯那。”

 

承办律师兴高采烈地说:“上诉状我这儿有复印件,我来读吧。”

 

“嗯那。”

 

“习步公司的上诉请求是: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众吕公司支付土地租金人民币20225625元;上诉案件受理费由众吕公司承担。”

 

法经接着问:“事实与理由。”

 

“他们是分四点说的。”

 

“第一点?”

 

“习步公司已经交付了出租的土地,只是众吕公司没有接收土地,接收土地是众吕公司履行合同的应尽义务,众吕公司为了不交付租金而恶意不履行接收土地的义务。第一点完毕。”

 

“第二点?”

 

“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在土地交付的10日内众吕公司向习步公司支付土地租金。众吕公司是否交付租金应当由习步公司是否交付土地来决定,而不能以众吕公司是否接收土地来决定。接收土地与交付租金均是众吕公司履行合同的义务,众吕公司以自己不接收土地为由拒不支付租金是对权利义务的错位认识。一审法院以众吕公司没有履行接收土地的义务而免除了众吕公司交付租金的义务是错误的。第二点完毕。”

 

“第三点?”

 

“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众吕公司不按时交纳土地租金,逾期60天以上的,习步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一审法院认定,是习步公司没有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使损失进一步扩大,进而驳回了习步公司主张众吕公司给付租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是对合同解除权的曲解。习步公司虽然取得了合同解除权,但是同时也有权选择不解除合同,要求众吕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这是因为众吕公司的违约使习步公司产生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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