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您知道小城市的大律师跟我说什么吗?俺最不愿意面对的,就是大城市的小律师(十六)

发表时间:2024-10-03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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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义正辞严地说:“习步公司从来就没有要求过众吕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对于习步公司没有起诉的内容,众吕公司没有做过答辩的内容,在本院认为部分也作出了认定,这属于超范围裁判,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撤销。第二点完毕。”

 

“第三点?”

 

“习步公司依据合同法规定的约定解除权提出诉讼请求,而一审判决却依据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权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一审法院认为,众吕公司没有接收土地,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了不履行合同义务,拿这一点作为理由,判决解除合同,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嗯。”

 

“众吕公司自始至终都说的是不同意解除合同,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根本不存在,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是,习步公司没有履行先合同义务,致使土地交付和租金支付的条件不成就。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确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在查清事实以后依法改判。第三点完毕。”

 

“好,下面聊聊我的意见吧。”

 

“好的。”

 

“二审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个?”

 

“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不是应该解除?”

 

“第二个?”

 

“众吕公司是不是应该支付土地租金?”

 

“您的意思呢?”

 

“我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还是应当解除,而习步公司要求众吕公司支付五年零九个月租金的诉讼请求还是不应当支持。具体理由有两点。”

 

“第一点?”

 

“关于习步公司和众吕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不是应该解除的问题。经过一审法院查明,《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是的。”

 

“因为《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租赁土地的性质是草地;众吕公司根据生产需要,进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所以众吕公司以习步公司没有完成土地整理为由拒绝接收土地不能成立,二审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哦……”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对租赁土地的位置和四至范围用合同附件的形式进行了确认,而且合同当中也写得很清楚,《土地示意图》由双方根据实际丈量确认,双方在庭审当中也认可对土地进行了踏勘,只是没有实际丈量。”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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