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您知道小城市的大律师跟我说什么吗?俺最不愿意面对的,就是大城市的小律师(二十一)
发表时间:2024-10-08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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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明谦虚地说:“都是股东们信任。这次习步公司又提再审,俺还是想请承办律师给代理一下子。既然他们提再审,那俺们也提!”
“尊重您的意见。咱们先听承办律师说说习步公司的再审申请是什么内容吧。”
承办律师读道:“习步公司申请再审的意见是:习步公司是守约方,没有违约行为,习步公司只有在众吕公司承认其有违约行为的前提下,才承担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众吕公司不承认其有违约行为,故习步公司不承担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习步公司多次商请众吕公司接收土地,但是众吕公司拒绝履行合同。本案是由于众吕公司造成案涉土地闲置5年导致的,众吕公司应当支付租金。”
“嗯。”
“综上,习步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郑董提到的众吕公司的再审申请你是怎么考虑的?”
“我考虑了三点。”
“第一点?”
“习步公司没有交付符合耕种条件的土地是本案《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主要原因,诉争土地是没有经过盐碱地改造的草地,不能作为耕地使用。”
“第二点?”
“本案5万亩土地当中有3万亩土地的权属还存在争议,众吕公司在一审的时候曾经书面申请对诉争土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勘验,但是一审法院没有准许。”
“第三点?”
“一审法院根据法定解除的理由判决解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超出了习步公司以约定解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范围。二审法院认定约定解除的条件成就,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众吕公司依据民诉法的规定申请再审。”
“好,本案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根据习步公司的再审申请和刚才承办律师准备的众吕公司的再审申请,我来说说再审法院的审查重点可能是,本案《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不是应该解除和众吕公司是不是应该支付租金?”
“同意。”
“下面我说两点。”
“第一点?”
“关于本案《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不是应该解除的问题。习步公司和众吕公司在2013年11月8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习步公司将5万亩草地出租给众吕公司。但是众吕公司到习步公司2018年9月提起本案诉讼的时候,仍然没有接收合同约定的5万亩草地,也没有向习步公司支付租金,《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了。习步公司诉请解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一审和二审法院予以支持,没有什么错误。”
“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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