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您知道小城市的大律师跟我说什么吗?俺最不愿意面对的,就是大城市的小律师(二十二)

发表时间:2024-10-09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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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分析着:“因为《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当中明确约定了租赁的标的物是草地,众吕公司就应该在签订合同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对众吕公司即将租赁的标的物,也就是土地的性质、用途、现状有明确的认知。承办律师在一审的时候请求法院现场勘验案涉土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众吕公司主张习步公司应当交付符合耕种条件的土地,也没有合同依据。”

 

“哦。”

 

“众吕公司主张是习步公司导致《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觉得再审法院不支持的可能性大。”

 

“哦。”

 

“按照《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约定,众吕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逾期60天以上,习步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习步公司在一审的时候,基于众吕公司逾期60天没有依约交纳土地租金的事实,主张根据合同法有关约定解除权的规定解除合同,一审法院根据合同法有关法定解除权的规定判决解除合同。”

 

“是的。”

 

“二审法院认定《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支持了习步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同时指出,一审法院以法定解除条件成就为由判处解除合同不妥,明确纠正了一审判决当中存在的不当之处,二审法院的这项认定和处理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众吕公司对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申请再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再审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第二点?”

 

“关于众吕公司是不是应该支付租金的问题。咱们国家的合同法有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双方当事人诉争的合同是《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根据这份合同的性质和双方履行的情况,《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解除以后应该恢复原状,也就是恢复到合同签订之前双方的权利状态。”

 

“哦。”

 

“因为众吕公司没有接收土地,本案土地使用权没有实际上完成交付,众吕公司也没有占有、使用过本案的土地,《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当中约定土地实际交付之日起10日内支付第一期租金的条件没有成就,习步公司诉请众吕公司给付五年零九个月的租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和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也没有不当之处。”

 

“同意!”

 

“综上,习步公司和众吕公司的再审申请都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申请再审的情形。”

 

郑明想了想说:“您的意思是,双方的再审申请法院都通不过?”

 

“是的。”

 

“俺能接受!”

 

“您能接受就好。您这就回黑河,还是在北京再待一阵儿?”

 

“俺回去了。”

 

“黑河的气候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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