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您知道小城市的大律师跟我说什么吗?俺最不愿意面对的,就是大城市的小律师(二十九)
发表时间:2024-10-16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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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习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地大律所的大律师,上诉人众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办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习步公司代理律师在二审庭审当中将要求众吕公司赔偿其他损失的金额变更为68万元,然后对众吕公司的上诉意见陈述了三点答辩意见。
第一,《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交付的是草地而不是耕地,众吕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第二,习步公司在签订合同当天就已经将明确划分的土地界限告知并指明给众吕公司了,已经完成了土地交付的义务。
第三,众吕公司接收土地后自己是否打理与习步公司无关,众吕公司不支付租金的行为构成违约,该违约行为已经在前次诉讼的一审和二审民事判决以及再审审查的民事裁定中予以认定。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众吕公司已经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二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律师代理习步公司在二审庭审中提交了习步公司与当地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四份委托代理合同,以及与委托代理合同相关的习步公司的转账凭证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发票作为新证据,与习步公司在一审时已经提交的六张律师事务所发票共同证明习步公司为了解决与众吕公司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委托当地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支付了代理费68万元,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代理费用应当由众吕公司承担。
承办律师代理众吕公司质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提出了异议,认为其中转账15万元的用途是聘请中介机构费,不是代理费;2017年习步公司起诉后又撤诉,2018年习步公司起诉的案件被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由于习步公司错误诉讼导致的损失应当由习步公司自行承担;再审律师代理费15万元超过了合理的范围。
承办律师代理众吕公司在二审庭审中提交了众吕公司与国有粮食企业签订的《黑河市粗粮和杂粮种植基地项目合同书》,证明该合同是诉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的重要前提基础,对诉争土地的用途、租金价格、违约金计算等条款的解读应当参照该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众吕公司拒绝按照耕地每年每亩67元的标准接收诉争土地,不属于违约行为,诉争合同是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解除的,而不是众吕公司违约导致解除的。
律师代理习步公司质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合法性和关联性提出了异议,认为该合同的义务应当由国有粮食企业完成,众吕公司不能将责任转嫁给习步公司,合同具有相对性,该合同是否履行不是众吕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事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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