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承包土地果然……赔钱没商量(六)
发表时间:2024-12-29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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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颔首道:“好!下面我说说对二审的看法。我认为,如果二审法院的法官找董正谈话,按照您刚才的说法,他会陈述他和田豫传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当中虽然约定的转让土地面积是1200亩,但是和实际上的亩数并不一致,实际的面积是650亩。”
“是呀。”
“一审时候咱们提供的证据能显示,在2013年12月12日,董正和案外人签订过另一份《土地联营合同》,将650亩土地转包给了那个案外人。通过这个事实可以推定,董正和田豫传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当中的土地亩数1200亩跟实际的面积是存在很大差距的。”
“是呀。”
“田豫传一直主张董正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按照您刚才的说法,如果二审法院的法官找董正谈话,他也会承认他没有履行一部分合同义务,但是因为时间比较长了,他现在也不能确认到底是不是履行完毕了合同义务。”
“是呀。”
“在本案当中,田豫传和董正之间《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的履行情况怎么样,是不是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这些一审法院都没有查明,需要进一步来核实。”
“好格呀!”
“再有,本案当中涉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多种法律关系,而且合同当事人还各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多种法律关系在同一个案件当中能不能得到一并解决就是个问题,而一审法院并没有正面回应这个问题。”
“好格呀!”
“最后,本案田豫传提起的反诉是不是符合咱们国家的民诉法和最高法关于适用民诉法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关于受理反诉的条件也是个问题。而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的时候对这个问题也没有查清。”
“好格呀!”
“总之,这个案件的一审基本事实可能没有完全查清,程序还可能违法。因此我估计二审法院有可能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查明事实后改判,或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好格呀!”
上诉人蔡松年、潘鬓因与上诉人田豫传,被上诉人董正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2021年12月22日,蔡松年和潘鬓收到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
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如下:一、撤销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蔡松年、潘鬓、田豫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予以退回。
于是,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原审原告蔡松年、潘鬓与原审被告田豫传、董正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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