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承包土地果然……赔钱没商量(七)
发表时间:2024-12-30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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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过程中,一审法院针对田豫传提起的反诉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田豫传的反诉,对此田豫传没有提起上诉,该民事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律师收到一审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后,约定时间,架设了线上电话会议。
法经深思熟虑地说:“针对重审,我认为,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有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到民法典施行之后的,这种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这个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纠纷应当适用咱们国家最新的民法典。”
蔡松年认可道:“是呀。”
“虽然跟董正针对涉案650亩土地签订《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的是蔡先生,但是董正认可潘先生也是涉案650亩土地的实际承包人,而且蔡先生和潘先生也共同按照涉案650亩土地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支付了土地转让款、土地承包金、房款等相关费用,因此蔡先生和潘先生是涉案650亩土地《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的共同承包人无疑。”
“是呀。”
“蔡先生和董正针对涉案650亩土地签订了《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同时蔡先生和潘先生分别和董正针对涉案650亩土地中的330亩土地和320亩土地签订了《土地联营合同》,田豫传并没有在两份《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和两份《土地联营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
“是呀。”
“而且在两份《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和两份《土地联营合同》实际履行的过程当中,蔡先生和潘先生按照《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将土地转让款、土地承包金、房款这些费用的绝大部分直接支付给了董正,这说明涉案650亩土地的承包权是由董正转让给蔡先生和潘先生的,两份《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和两份《土地联营合同》的合同相对方是蔡先生、潘先生和董正。”
“是呀。”
“虽然在履行两份《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和两份《土地联营合同》的过程当中,蔡先生和潘先生曾经向田豫传直接转款45万元,但是这次转款行为不能证明田豫传就是两份《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和两份《土地联营合同》的履行主体,因为董正和田豫传之间针对包括涉案650亩土地在内的2400亩土地也存在《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
“哦。”
“同时,董正自认合作社和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涉及的3643土地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的租金1093134元并不是他自己交纳的,现有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这些租金是由董正交纳的,而且交纳这些租金的行为也不能证明田豫传和董正是以合作方式共同将涉案650亩土地的承包权转让给了蔡先生和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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