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被行纪人赚了钱,你心里不平衡?告诉你吧:俺有妙招儿!(十)

发表时间:2024-04-29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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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艳想了想说:“有个律师。”

 

“他们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第一,确认师机公司和忠希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无效;第二,忠希公司返还师机公司预付款14万元;第三,本案的诉讼费由忠希公司负担。”

 

“您这个案件的案由,师机公司定的是什么?”

 

“起诉书上写的是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您把起诉书给我看一眼。”

 

“嗯那!”

 

“听了您刚才的陈述,再结合对方的诉求,我谈几点个人看法。”

 

“嗯那!”

 

“我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您这个案件是因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所以应该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哦!这个俺就不懂了。”

 

“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指的是,商标所有人和受让人针对商标权的转让而订立的合同所发生的纠纷。行纪合同则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两者的本质是不同的。”

 

“俺明白。”

 

“您这个案件里,师机公司和忠希公司都是商标代理公司,自己并不是商标所有人,从《商标转让协议》约定的内容和您刚才陈述的交易方式来看,双方签订《商标转让协议》的目的并不是由师机公司作为受让人取得商标权,而是师机公司委托忠希公司,由忠希公司和‘车戎’商标所有人进行洽谈和交易,最终把‘车戎’商标转让到师机公司指定的受让人名下,对吧?”

 

“嗯那!”

 

“而且《商标转让协议》约定的费用既包括了商标转让的费用也包括了忠希公司的服务费,实质上是忠希公司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和报酬,并不是完全针对转让商标权而支付的费用。”

 

“嗯那!”

 

“所以,您这个案件里的合同,虽然名称叫《商标转让协议》,但是本质上应该是行纪合同。师机公司的诉讼请求也是根据行纪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提出来的,因此本案的案由应当是行纪合同纠纷,而不是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我觉得师机公司对案件的定性很可能是错误的,法院很可能会依法对此作出调整。”

 

“尉律学哪有您专业呀!”

 

“您别忘了,师机公司也委托了律师。”

 

“哦,是啊!”

 

“您这个案件里的《商标转让协议》是在2020年6月28日签订的,法律上有一个法律适用的规则,那就是在新的法律规定和旧的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适用新的法律规定。而咱们国家合同法总则部分的规定和民法总则的规定就有不一致的地方,这个时候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因此,判断您这个案件里《商标转让协议》的效力应当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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