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制造这起纠纷的不是贝达公司,而是陈言,可我们都忽略了他(十一)
发表时间:2024-07-29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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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读道:“因此,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合伙协议纠纷并无不当。升大合伙和升大公司关于本案系基于五方协议书产生的纠纷,因而应为合同纠纷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根据上述规定,本院将本案案由变更为合伙合同纠纷。”
“嗯……”
“关于升大合伙向贝达公司支付退伙财产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以及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升大合伙已于2018年11月23日向贝达公司发出退伙金额确认通知,明确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贝达公司退伙及贝达公司最终可获得退伙的财产金额,在贝达公司对上述金额确认无误,签署《退伙财产金额确认书》,提供账户信息,配合签署工商变更文件后30日内进行支付。”
“嗯……”
“2018年12月17日,升大合伙发出《确认函》,确认收到贝达公司签署的升大合伙的工商变更文件。此后,全体合伙人签订退伙协议书,约定贝达公司、周详和朱槿树退伙,并约定其他合伙人与贝达公司、周详和朱槿树于2019年1月25日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嗯……”
“因升大合伙未按约定支付贝达公司退伙财产,2019年6月,贝达公司、升大公司、升大合伙、元冬集团、陈言又签订协议书,进一步明确2019年1月25日经升大合伙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贝达公司退伙,经五方协商,就升大合伙向贝达公司支付退伙财产达成了协议。”
“嗯……”
“从内容上看,该协议是对升大合伙向贝达公司支付退伙财产的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等问题进行的约定,并非是对支付行为附条件的约定。根据前述退伙金额确认通知、《确认函》和退伙协议书可以认定升大合伙向贝达公司支付退伙财产的条件已经成就。”
“嗯……”
“根据本案合伙协议的约定,升大公司系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关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规定,应当对升大合伙欠付贝达公司退伙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嗯……”
“同时,根据五方协议书的约定,元冬集团、陈言自愿对升大合伙应付案涉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对升大合伙和升大公司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升大合伙和升大公司负担。”
法经转头询问张禄:“升大合伙和升大公司还有申请再审的机会,我跟您确认一下,升大合伙和升大公司决定申请再审了吗?”
张禄倔强地回答:“必须的!我坚信您和承办律师有能力帮我们打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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