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制造这起纠纷的不是贝达公司,而是陈言,可我们都忽略了他(十三)

发表时间:2024-07-31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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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坦言:“贝达公司诉请升大合伙和升大公司共同支付退伙财产,而不是要求升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对升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已经超出贝达公司诉讼请求的范围,而原审判项又完全撇开了连带责任的说法,直接判令升大公司和升大合伙共同向贝达公司支付款项,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嗯……”

 

“第二,无论是合伙企业法,还是本案合伙协议、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财产金额确认通知、五方协议书中,都没有升大公司负有给付退伙财产义务的规定或者约定。”

 

“嗯……”

 

“第三,原判决要求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刚兑,适用法律错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2条,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都规定资产管理机构不能保本保收益。”

 

“嗯……”

 

“贝达公司签订《投资附属协议书》,明确‘知悉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说明贝达公司明知基金产品不能保本保息。原判决判令管理人向投资人立即还本付息,违反‘刚性兑付’禁令,破坏了私募基金的独立性。升大公司的意见就是这些。”

 

“你准备在再审期间,围绕再审请求提交哪些新的证据?”

 

“我准备以升大合伙的名义提交三份新证据:第一,2018年7月30日《升大合伙通知》;第二,《升大合伙退伙确认书》;第三,《合伙人退伙申请》。用来证明退伙金额确认通知上的金额没有经过结算,只是预估金额。”

 

“好!你先按这个思路申请再审,如果再审法院能够立案,咱们再根据再审法院的庭审情况制定下一步策略!”

 

“没问题!”

 

之后,再审申请人升大合伙和升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贝达公司、一审被告元冬集团、一审被告陈言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二审法院民事判决,向再审法院申请了再审。

 

元冬集团和陈言并未申请再审。

 

2022年4月20日,再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再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贝达公司分五点答辩。

 

第一,升大合伙和升大公司的再审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

 

第二,本案法律纠纷的性质是合伙合同纠纷。本案是合伙人因退伙发生的纠纷,结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案案由为合伙合同纠纷。贝达公司请求的依据,既有合伙协议和退伙金额确认通知,也有五方协议书。合伙合同纠纷依据合伙企业法审理完全正确,也不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与证券投资基金法均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效力级别均为法律,不存在优先适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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