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制造这起纠纷的不是贝达公司,而是陈言,可我们都忽略了他(十五)
发表时间:2024-08-02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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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坚定地说:“从再审法院要求升大合伙提交相关协议,准备查明升大合伙股权投资底层交易看出来的!这个情况说明,两审法院都有没查明的关键案情,而再审法院有可能根据这些关键案情改判!”
“那我们该交啥证据呀?”
“我想,承办律师已经让您准备出来了吧?”
“来北京前,承办律师是叫我准备了一些新证据,这些新证据就是?”
“嗯!请承办律师说说吧。”
“我请张先生找出了三份协议。第一,2014年5月23日《升大合伙与陈言关于陈言转让芫苳公司股权的协议之补充协议》;第二,《〈补充协议〉之解除协议》;第三,《升大合伙与元冬集团及陈言关于芫苳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用来证明五方协议书中有关15%年收益约定的来源。”
“找得不错!再审法院扭转了审判思路,让我对这个案件充满信心了!下面我说说第二次开庭承办律师需要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太好了!您说!”
“根据承办律师介绍的第一次开庭情况,我认为,本案再审审理的焦点是升大合伙和升大公司应不应该承担用货币支付贝达公司退伙财产的责任。”
“是的!”
“贝达公司依据五方协议书和退伙金额确认通知提起了本案诉讼,在再审法院再审阶段明确了他们的诉请是:升大合伙承担支付退伙金额的责任,升大公司对升大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元冬集团和陈言承担担保责任。”
“是的!”
“承办律师代表升大合伙发表的意见是:支付条件没有成就。代表升大公司发表的意见是:不应该承担责任。”
“是的!”
“根据这些诉辩观点,我提出一些个人见解,供承办律师参考。”
“您就别谦虚了!”
“好!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升大合伙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类型是有限合伙企业,同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根据这些事实,咱们可以把升大合伙描述为一支采取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描述为一个进行股权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
“对!”
“升大合伙作为合伙企业,属于合伙企业法调整的范围;作为基金运营,又要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约束。合伙企业法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规范性文件没有冲突,合伙企业法是从组织层面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规范性文件是从监管的角度规范私募基金的募集、运营和管理行为,两者相结合,才能共同促进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法合规运作。”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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