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制造这起纠纷的不是贝达公司,而是陈言,可我们都忽略了他(十六)
发表时间:2024-08-03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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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分析道:“承办律师代表升大合伙和升大公司主张本案应当优先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这个逻辑的终点是,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禁止刚性兑付的相关规定,就能认定升大合伙和升大公司不承担责任。”
“没错!这就是我的思路!”
“对此,我必须诚实地说,我个人认为,合伙企业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是处于同一个效力层级法律规范,而且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适用对象不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以本案应当优先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承办律师吃惊地说:“啊?您这意思不是把我开庭时候的观点给否定了吗?我可有点不服气呀!”
法经笑道:“呵呵,你先别着急,我还没说完呢!但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这些部门规范性文件都是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
“那又怎么样?”
“根据这些规范性文件,‘私募’和‘投资’才是私募行业的根本!‘私募’强调的是从‘合格的投资者’那里‘非公开地募集’资金;而‘投资’强调的是利益分享和风险承担。因此,这些规范性文件禁止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有道理……”
“具体到本案,升大合伙和升大公司不能向有限合伙人保本保收益的意思是,既不能在募集阶段直接或者间接地向有限合伙人承诺保本保收益,也不能在私募基金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的时候承诺还款!”
“是的!”
“关于升大合伙的责任问题。咱们国家的合伙企业法有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和退伙人按照退伙时候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如果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那就要相应扣减退伙人应当赔偿的数额。如果退伙的时候还有没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要等事务了结以后才能进行结算。”
“没错!”
“本案合伙协议对退伙结算方式的约定跟这些法律规定的意思是一致的,所以贝达公司退伙,升大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应当按照退伙时候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而贝达公司申请退伙的时候,升大合伙的财产具体表现为芫苳公司的股权。如果升大合伙要向贝达公司退还货币,那就必须把升大合伙持有的芫苳公司的股权变现。”
“是的!”
“升大合伙和元冬集团签订股权回购协议,根据协议的内容向贝达公司确认退伙金额的计算方式,确认可得利润率年化为15%。结合升大合伙和贝达公司关于退伙的往来文件和本案的背景,退伙金额确认通知确实是升大合伙和回购方元冬集团确认回购金额之后向贝达公司单方发出的沟通性文件,并不产生任何债权债务承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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