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承包合同未经民主决议而无效?不对!关于合同的效力,您来听我分析(五)

发表时间:2024-10-25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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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广平读道:“《林地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甲方巨延经联社,乙方梁化郡、宋广平、唐年,约定:将原承包合同期改为20年,自2011年3月20日起至2031年3月19日止……在乙方砍伐林木后,乙方同意在靠近公路边的林地划出50亩的权属归甲方……本协议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

 

读完合同,宋广平不解地问谢山:“补充协议上的承包费金额咋空着呢?”

 

谢山耸了耸肩反问:“村民们都想给你们涨承包费,你们同意吗?”

 

“因为俺们已经同意归还部分林地,减少部分承包期了,所以俺们不同意涨承包费!”

 

“既然你们不同意涨承包费就空着签吧。”

 

“咋又换成许亮原、许富盛、邓林签字了呢?”

 

“这次是他们仨当代表。”

 

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梁化郡和宋广平分别在合同上签字。

 

谢山在补充协议的落款处加盖了巨延经联社的公章,然后习惯性地抬起右手捶了捶胸口,干咳了几声,背着手离开了。

 

补充协议签订后,梁化郡、宋广平、唐年向巨延经联社返还了50亩林地,剩余310亩林地继续承包经营。

 

2018年5月22日,宋广平突然收到一封以巨延经联社名义寄出的特快专递。

 

宋广平打开一看,是巨延经联社向梁化郡、宋广平、唐年出具的《告知书》。

 

《告知书》的内容是:“你们于2005年10月15日及2011年3月20日先后与我社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林地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因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不具有合法性,故根据绝大多数村民的意见,终止与你们签订的合同。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请你们于30日内与我社协商处理现有林木事宜。如逾期不协商,视为你们放弃协商权利,现有林木由我社处理!”

 

次日,梁化郡和宋广平应约到巨延村委会,仍然仅见到谢山一人。

 

梁化郡当即质问:“谢主任,巨延经联社这是玩的哪出啊?林地承包合同和补充协议可是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通过的呀!合同也履行了有12年多了,这期间俺们只砍伐过两批林木,承包费俺们从来也没欠过,巨延经联社全都接收了,从来也没提出过啥不合法的事儿啊!”

 

谢山慢条斯理地说:“梁总别激动……”

 

“俺们刚投资完育苗,在这个‘节骨眼儿’上,你们‘冷丁儿的’就毁约,俺能不激动吗?”

 

“正像你说的,合同已经履行了12年多,社会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嘛!这12年多,你们也挣得够啦!该把林地还给村儿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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