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承包合同未经民主决议而无效?不对!关于合同的效力,您来听我分析(十二)
发表时间:2024-11-01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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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化郡、宋广平、唐年向法院提交了落款时间为2005年10月15日的《林地承包合同》、2005年10月6日承包决议、2005年4月16日会议记录、落款时间为2011年3月20日的《林地承包合同补充协议》、2011年3月7日会议记录和缴纳承包费收据等证据。
庭审前,巨延经联社对梁化郡、宋广平、唐年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
巨延经联社提交了2005年4月16日会议记录的手写版本作为证据。
承办律师代表梁化郡、宋广平、唐年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法院制作了相应的笔录。
梁化郡、宋广平、唐年与巨延经联社在庭审过程中共同确认:截止到开庭之日,巨延经联社已经收到梁化郡、宋广平、唐年给付的自2006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10日止的承包费共计98440元,另外,2019年的承包费7130元已经在公证处办理了提存公证。
法庭询问关于林地承包合同版本的问题时,谢山习惯性地抬起右手捶了捶胸口,干咳了几声后说:“对于三原告持有的合同俺们没有异议,至于经过备案登记俺们也没有异议,俺们只是对林地承包合同和补充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程序的合法性有异议,认为没有经过村民议定程序。”
开庭后不久,法院便作出了判决:确认原告梁化郡、宋广平、唐年与被告巨延经联社于2005年10月15日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2011年3月20日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巨延经联社负担。
上诉人巨延经联社因与被上诉人梁化郡、宋广平、唐年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法院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承办律师收到上诉状后立即和法经约定时间汇报情况。
一见面,承办律师便略带歉意地说:“法律师好!不好意思,耽误您时间了!”
“没关系,咱们不客气!闲言少叙,你先说说巨延经联社的上诉请求。”
承办律师取出巨延经联社的上诉状读道:“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二、请求依法改判;三、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分三点论述。”
“第一点。”
“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才提交结算收据和收款收据,一审法院接收上述证据后未组织双方质证而直接采纳该证据,并作出有利于被上诉人的判决,故一审审理程序严重违法。第一点完毕。”
“第二点。”
“一审判决关于本案承包合同已经经过村民民主决议,履行了特定程序,故合法有效的认定存在错误。后面分两小点解释。”
“第一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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