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承包合同未经民主决议而无效?不对!关于合同的效力,您来听我分析(十三)
发表时间:2024-11-02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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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继续宣读:“2005年4月16日的会议记录中有关‘经过研究讨论统一同意将林地对外招标承包’和‘推荐选出了管理承包林地工作及经济管理人员:许由津、许飞琼、许旌阳、许地山、许致远、许博远、许兰昀、谢庄、邓缌、许延伯共10人’的内容不具真实性。上诉人在一审过程中提交此会议记录的情况说明,证明了记录人许旌阳造假,会议内容不真实,会议当事人在情况说明上已经签字确认。第一小点完毕。”
“第二小点。”
“2005年10月6日的承包决议仅由巨延经联社全体干部、管理承包林地成员作出,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不符。此次会议既不是村民会议,也无村民代表、生产小组组长参加,会议召集程序和组成人员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更谈不上承包决议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因此,该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无效。第二小点完毕。”
“第三点。”
“一审法院认定《林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是错误的。被上诉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在签订承包合同时没有公布承包方案,承包合同也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合同签订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此外,本案林地承包合同存在暗箱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后面又分两小点解释。”
“第一小点。”
“2005年10月15日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的甲方签名为许旌阳、许致远、许由津、许飞琼。但许旌阳、许致远、许飞琼不是巨延经联社的工作人员,也不是村民代表和生产小组的组长。”
“嗯。”
“在整个承包过程中,时任巨延经联社副主任的许由津架空主任谢山,和许旌阳、许致远、许飞琼从未就此事召开村民会议,商讨本案土地的承包事宜,在未征得村民同意的情况下,以巨延经联社代表的名义签字将本案集体土地承包给被上诉人,故他们在合同上的签字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他们没有权利处分集体成员共有的合法利益。第一小点完毕。”
“第二小点。”
“2011年3月20日,被上诉人与许亮原、许富盛、邓林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协议调整了林地的承包期限。该协议和2005年签订的承包合同签字成员不一致,且唐年在没有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被宋广平代签字,该合同的签字不具有合法性。2011年3月7日的会议记录强调了由村干部、村民代表开会商议调整承包本案林地承包期的事实,企图以此来掩盖违法承包本案林地的程序性问题。”
“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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