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承包合同未经民主决议而无效?不对!关于合同的效力,您来听我分析(十五)

发表时间:2024-11-0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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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

 

上诉人巨延经联社认为,一审判决遗漏了五点重要事实。

 

一、2005年10月15日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有几个版本,虽然内容大同小异,但是不同版本之间仍有区别。

 

二、2005年巨延经联社的户籍人口众多,但参会人员只有41人,其中只有村民许博远与许松德是村民代表,另有巨延经联社时任副主任许由津、干部许飞琼、许旌阳参加。

 

三、本案2011年3月20日《林地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中对承包费的金额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为当时曾有村民提出增加承包费的意愿,但与梁化郡、宋广平、唐年未能达成协议。

 

四、2005年4月16日会议记录是虚假的,当时召开的会议并未谈及本案林地承包的问题,而且41个人里面许冰赢的签名应为许冰嬴。

 

五、2005年时未将招标承包事宜向村民公告。

 

上诉人巨延经联社向法庭提交了四份证据,并申请证人邓缌、许冰羸出庭作证。

 

证据一《会议记录》情况说明,拟证明2005年4月16日召开的村民会议所讨论的内容不真实,《会议记录》应属无效。

 

证据二巨延经联社实行村民自治决议规定的情况说明,拟证明巨延经联社集体经济组织议事决策的形式。

 

证据三情况说明及证据四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单,这两份证据拟共同证明参加2005年4月16日会议的许兰昀等9人已病逝。

 

证据五关于《林地承包合同补充协议》附件《会议记录》签名人所属村民小组的情况说明,拟证明会议的参会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

 

承办律师代表被上诉人梁化郡、宋广平、唐年对上诉人巨延经联社提交的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

 

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的出具主体是村民,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内容不真实,情况说明并非签名人所表达的内容,不是签名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证据与巨延经联社在一审时提交会议记录的内容明显冲突,会议记录更能真实反映当时的会议情况。

 

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因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除加盖公章外还应该有单位负责人及制作人的签名,故该证据形式不合法;该证据内容亦不真实,准确的户籍数量应当以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对证据三、证据四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形式上不合法,上诉人巨延经联社也认可该组证据所注明的死亡时间、注销时间均有错误,且上诉人巨延经联社认可曾经参会的人员是在参会后死亡的,故上诉人巨延经联社的证明内容与本案审理无关。

 

对证据五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证据仅为上诉人巨延经联社的单方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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