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承包合同未经民主决议而无效?不对!关于合同的效力,您来听我分析(十六)

发表时间:2024-11-05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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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巨延经联社在二审审理时申请证人邓缌、许冰羸出庭作证。

 

证人邓缌陈述,其参加了2005年的会议,该会议在村委会召开,针对的是与隔壁村的土地纠纷,由许由津主持、许旌阳记录,其认可在2005年10月6日的承包决议上签字并按手印,但对承包决议的内容不清楚,其曾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担任巨延经联社会计,其作为第七生产队队长及村民代表参会,该村民小组有50人,仅有其一人到会,会议记录上写的许高阳、许谦冲是第九村民小组成员,其对当时是否每个村小组都有村民代表参会记不清楚了。

 

证人许冰羸陈述,其没有参加2005年4月16日的会议,也没有见过相关会议记录,其是第六村民小组的成员,在巨延经联社没有职务,也不是村民代表,不清楚本案林地发包的事情,也没有领取过承包费,谢围是第六村民小组的代表和小组长,许旌阳是巨延经联社的干部,但不清楚许旌阳担任的具体职务。

 

上诉人巨延经联社认为,证人邓缌和证人许冰羸的证言共同证明许旌阳的会议记录是会议后补做的。

 

承办律师代表梁化郡、宋广平、唐年对证人证言发表的质证意见是:对证人邓缌证言中关于邓缌在承包决议上签字及邓缌是第七村民小组组长身份的证言认可,对其他证言有异议,认为邓缌陈述的其他证言和上诉人巨延经联社提供的材料不符。对证人许冰羸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证人对本案事实不知情,且巨延经联社主张会议记录上的许冰赢是本案的证人许冰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

 

被上诉人梁化郡、宋广平、唐年并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

 

对于上诉人巨延经联社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二审法院作出了认证意见。

 

对证据一,被上诉人梁化郡、宋广平、唐年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情况说明的出具人系巨延经联社村民,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出具人未到庭接受对方质询,该证据亦与上诉人巨延经联社一审提交的会议记录内容相矛盾,故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对证据二,被上诉人梁化郡、宋广平、唐年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证据系社区居委会出具,虽然该说明中载有“2005年本村经联社共有355户”的内容,但是未能直接证明2005年巨延经联社实际的户籍数,对于巨延经联社的户籍数问题应当由巨延经联社提供其日常管理中形成的登记名册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记录才能证明,情况说明的内容并无其他证据佐证,故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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