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承包合同未经民主决议而无效?不对!关于合同的效力,您来听我分析(十七)

发表时间:2024-11-06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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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据三、证据四,该组证据系证明有关村民在本案会议决议签字后死亡,与本案应查明的事实无关,不确认为本案的证据。

 

对证据五,该证据系上诉人巨延经联社自行制作,故不确认为本案的证据。

 

对证人邓缌的证言、许冰羸的证言,虽然两位证人均系巨延经联社的村民,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但是两人出庭作证并接受了对方质询,两人又对本案林地承包合同的签订过程有一定了解,故两人的证言可以作为定案参考,对两人证言中有其他证据佐证的部分,即邓缌曾作为村民代表参加2005年的会议并在2005年10月6日的承包决议上签字并捺印,该会议由许由津主持、许旌阳记录的事实,予以认定。

 

对于上诉人巨延经联社就一审判决已查明的事实所提出的遗漏问题,二审法院查明了五点事实。

 

一、对于林地承包合同版本的问题,巨延经联社主任谢山在一审时陈述的“对于三原告持有的合同俺们没有异议,至于经过备案登记俺们也没有异议,俺们只是对林地承包合同和补充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程序的合法性有异议,认为没有经过村民议定程序”,证明巨延经联社对梁化郡、宋广平、唐年提交的《林地承包合同》的真实性认可,仅对该合同的合法性持有异议,故一审判决采信巨延经联社提交的本案合同,不属于遗漏事实问题。

 

二、对于巨延经联社2005年的户籍数及签订合同代表身份的问题,上诉人巨延经联社在一审时未提交证据证明且至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事实主张,故不属于遗漏事实问题。

 

三、对于本案补充协议的真实性及增加承包费问题,巨延经联社未否认补充协议中签名及盖章的真实性,认为该协议系通过行贿方式签订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亦未提交推翻该证据真实性的证据,故一审法院采信该证据正确;对于增加承包费问题,补充协议系针对本案承包合同中期限与范围的变更,涉及承包费金额的条款留空,应当视为双方未达成变更承包费的合意,故巨延经联社仅以增加承包费问题主张补充协议未订立,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四、对于巨延经联社以会议决议未涉及林地承包问题主张2005年4月16日会议记录虚假的意见,巨延经联社在一审时提交了2005年4月16日会议记录的手写版本,其中有“经过研究讨论统一同意将林地对外招标承包”,故该主张不成立。对于巨延经联社主张会议记录中的许冰赢系许冰嬴,抑或手写版本中的许冰羸的问题,因手写版本誊至打印版本时可能存在笔误,且该主张不能否认该会议记录的真实性,故对巨延经联社的主张,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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