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承包合同未经民主决议而无效?不对!关于合同的效力,您来听我分析(十八)

发表时间:2024-11-07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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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于上诉人巨延经联社主张2005年时未将招标承包事宜向村民公告的意见,因上诉人巨延经联社提出该遗漏事实系为证明其主张本案合同程序违法的上诉意见,二审法院将在后续判决中的说理部分予以表述。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休庭后,承办律师、梁化郡、宋广平、唐年与法经约定了时间,架设线上电话会议研究下一步思路。

 

法经听过承办律师和宋广平介绍的庭审情况后说:“我认为,本案还是巨延经联社和三位客户之间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这个性质二审并没有改变。”

 

“好的。”承办律师边听边记录。

 

“因为唐先生是中国台湾地区的居民,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台湾地区和大陆是一国之内的不同法域,法律适用问题可以参照咱们国家涉外案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好的。”

 

“根据咱们国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本案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合同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因为本案诉争的承包林地在黑龙江省绥化市,所以大陆法律和林地承包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因此本案的实体处理还是应当适用大陆的法律。”

 

“好的。”

 

“综合二审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还是巨延经联社和三位客户在2005年10月15日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以及2011年3月20日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是不是合法有效的问题。”

 

“好的。”

 

“关于本案林地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是不是合法有效的问题。上诉人巨延经联社主张本案合同、补充协议没有经过村民民主决议、没有向村民公开相关承包方案,而且本案合同没有经过镇政府的批准,因此本案的两份合同无效。”

 

“是的。”

 

“咱们国家的合同法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是的。”

 

“咱们国家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或镇人民政府批准。”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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