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承包合同未经民主决议而无效?不对!关于合同的效力,您来听我分析(十九)
发表时间:2024-11-08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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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解析道:“根据这两个规定,本案林地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应当按照咱们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经过民主决议,才具有法律效力。综合全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认为,巨延经联社以本案林地承包合同没有经过民主决议程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是不成立的,理由有四点。”
“第一点?”
“本案会议记录、承包决议和林地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全都真实存在。巨延经联社在一审和二审庭审当中都没有否认过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只是认为程序违法而导致合同无效。而巨延经联社在上诉理由当中又主张2005年4月16日的会议记录是虚假的。”
“是的。”
“经过二审法院查明,巨延经联社在一审时候提交了2005年4月16日会议记录的手写版本,这个手写版本上有‘经过研究讨论统一同意将林地对外招标承包’的内容,这个会议记录的手写版本是巨延经联社自己提交的,明确记载着林地承包经过了与会41名村民代表和生产组长开会讨论作出决议。”
“是的。”
“而且这个手写版本和三位客户提交的版本虽然有差别,但差别之处只是在于三位客户提交版本会议内容多了一项,也就是讨论研究抽水站的收费标准和管理人员的内容,除了这项内容以外,两份决议中和本案林地承包合同有关的决议内容都是一致的。”
“是的。”
“三位客户在一审所提交的会议记录是把会议记录的手写版本打印出来以后加盖巨延经联社公章的版本,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巨延经联社只是以两份会议记录的会议内容有所不同而否认三位客户提交会议记录的真实性,二审法院采纳的可能性不大。”
“好的。”
“巨延经联社主张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的41个人当中有部分人员不是村民代表,但是巨延经联社在一审和二审当中始终没有提交巨延经联社2005年全部村民的户籍数,或者各个村民小组代表名单的相关记录,或者其他足以证明这项事实的证据,因此巨延经联社主张会议记录虚假,缺乏事实依据,二审法院采纳的可能性不大。第一点完毕。”
“第二点?”
“本案林地承包合同已经经过特定的民主决议程序,应当认定程序合法。根据2005年4月16日的会议记录,本案林地对外招标承包和选任10名承包管理代表的事项已经在2005年4月16日经过巨延经联社全体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应当视为巨延经联社已经授权10名代表对本案林地承包事项进行了民主决议。后来本案林地承包合同经过巨延经联社选定的承包管理人代表的大多数决议通过,巨延经联社和代表也在本案承包合同当中签字盖章确认了。”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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