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承包合同未经民主决议而无效?不对!关于合同的效力,您来听我分析(二十)

发表时间:2024-11-09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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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阐明:“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05年10月9日承包决议记载了本案林地对外发包通过一致讨论同意,而且明确记载了林地承包费按照每亩23元计算,承包期30年。后来巨延经联社在10月15日和三位客户签订本案承包合同,其中关于承包费和承包期限的内容和承包决议是一致的。”

 

“是的。”

 

“根据这些事实,许由津等10个人作为代表是全体村民代表会议选定的,也就是说,全体村民代表授权许由津等10个人对本案林地承包的具体事项进行决议,这个承包决议已经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签字确认,依据这个承包决议签订的本案承包合同也就应当被认定为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确认了。”

 

“好的。”

 

“巨延村委会和镇政府都在本案林地承包合同上写过同意发包的意见,还盖过章,因此巨延经联社以本案合同没有经过乡镇政府批准为由否认合同的效力,缺乏事实依据,二审法院不太可能支持。综合以上分析,巨延经联社以本案承包合同没有经过民主决议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缺乏事实依据,二审法院不太可能支持。第二点完毕。”

 

“第三点?”

 

“三位客户从2005年开始到2018年期间都按照本案林地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巨延经联社支付了承包费,巨延经联社在合同签订后十多年的时间里一直在收取承包费,没有提出过异议,这就应该视为巨延经联社对本案林地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可。第三点完毕。”

 

“第四点?”

 

“关于巨延经联社主张相关承包方案没有向村民公布的问题。宋女士说,她曾经看到过,巨延经联社所在的村布告栏里贴过发包公告,村民都应该知道本案林地承包的情况,而巨延经联社主张没有公告过,双方各执一词。”

 

“是的。”

 

“我认为,因为巨延经联社到底有没有公布2005年承包方案,是巨延经联社内部的管理问题,巨延经联社以自己管理中的问题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综上,本案林地承包合同已经经过巨延经联社村民的民主决议,程序合法,巨延经联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二审法院不支持的可能性大。”

 

“好的。”

 

“关于2011年本案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巨延经联社在2011年3月7日召开了村干部和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了变更林地承包合同,收回一部分已经承包的林地的决议,这次的会议记录上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签字同意,还加盖了巨延经联社的公章,巨延经联社也根据这份会议记录和三位客户签订了本案的补充协议。”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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