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承包合同未经民主决议而无效?不对!关于合同的效力,您来听我分析(二十一)

发表时间:2024-11-10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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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说明:“本案补充协议的内容已经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同意,补充协议的签订主体巨延经联社也在这份协议上盖章确认,这份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是的。”

 

“巨延经联社以本案补充协议的签字人和2005年承包合同的签字人不一致为由否认补充协议的合同效力,我认为,本案补充协议的签订主体是巨延经联社,而代表巨延经联社在补充协议上签字的是村民代表,在巨延经联社不否认会议记录和补充协议真实性的情况下,只是以签字人不一致为由否定补充协议的效力,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大可能支持。”

 

“好的。”

 

“对于巨延经联社提出来的,补充协议上不是唐先生本人签字的问题,唐先生自己都没有提出异议,巨延经联社的主张,二审法院是不可能支持的。综上,本案补充协议已经经过巨延经联社村民的民主决议,程序合法,巨延经联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二审法院不支持的可能性大。”

 

“好的。”

 

“关于巨延经联社主张本案林地承包合同存在暗箱操作的问题,因为巨延经联社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有这个事实,所以对于巨延经联社的这个主张,二审法院也不可能支持。”

 

“好的。”

 

“综上,本案林地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都经过了巨延经联社的民主程序,是在决议通过以后双方才签订的,因此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该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

 

“是的。”

 

“巨延经联社主张,作出终止合同履行的决议是大多数村民对重大事项的重新决定,应当尊重村民的自我管理。我认为,本案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是经过村民组织的民主决议后签订的,符合法定程序,村民要求对本案林地承包问题重新决议,应当以不损害合同相对方的合法利益为前提,变更还是不变更,解除合同还是不解除,应当以双方的合意为准,而不能以村民的临时起意为准。”

 

“好的!”

 

“关于本案属不属于情势变更的问题。巨延经联社主张合同签订已经过去了十多年,社会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再继续履行合同不符合现实,因此主张解除合同。”

 

“是的。”

 

“最高法关于适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二有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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