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居隣走前儿说过别轻易信人,我没听!私下找人炒股,深陷泥潭(十)
发表时间:2024-03-21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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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分析道:“第一,您和於菟签订了两份协议,其中有关投资收益和亏损的约定具有保底条款的性质,这类约定既违背了金融投资领域的经济规律和交易规则,也违背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基本原则。”
“为啥?”
“因为金融投资属于一种高风险的经营活动,投资者自己承担投资风险是金融市场的一项基本规则,而保底条款通过保证投资者的固定投资本金和最低收益,免除了投资者应该承担的投资风险,和投资的本质背道而驰啊!”
“我不懂这个呀!”
“同时,保底条款把投资风险全都转嫁给了受托人,导致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权利义务的配置严重失衡,既不符合民法上委托代理的法律制度构建,也违背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因此,您这个案子里的委托理财协议当中有关投资收益和亏损的条款应该属于无效条款。”
“无效?”
“对!又因为保底条款是本案委托理财协议的核心条款和目的条款,和协议约定的其他条款密不可分,一旦保底条款无效,又会导致协议整体无效!综合我刚才的分析,二审法院很有可能会认定,您和於菟签订的两份协议都是无效合同!”
“啊?”法经的话完全颠覆了呼鹰台在一审中的所有认知!
“第二,本案当中,2015年11月18日协议终止时候的账户净资产是18312614.63元。在双方合作期间,您在2015年6月26日从本案理财账户当中支取了1000万元的现金,在那个时间点上因为双方在投资理财上都获得了一定的收益,所以等于是双方提前分配了收益,其中有3515905.48元作为利润分配给了於菟。”
“嗯哪!”
“对于双方在合作期间提前分配收益的问题,我认为,由于理财账户的资产处于不断升降的不确定状态,理财账户的资产最终到底是盈是亏还不知道,所以双方本来不该提前分配利润,可双方还是提前支取了1000万元资金并且进行分配了利润,这样做是错误的,我感觉二审法院不会确认这种行为。”
“不确认……会有啥后果呀?”
“这些款项就不能作为双方各自的盈利所得或者分配所得了!”
“不能分,那该咋办呀?”
“既然不能分,那么这些款项就仍然属于双方委托理财中的理财资金,在本案理财账户进行资金最终结算的时候,双方就应该把各自分得的款项交还到理财账户里去,再进行总结算!”
“照您这个说法,应该咋结算呀?”
“综合我刚才的分析,截止2015年11月18日,也就是双方合作的终止日期,本案理财账户的剩余总资产应该就是28312614.63元!”
“您的意思是,账户净资产18312614.63元还得加上1000万元,才是理财账户的剩余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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