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宅基地咋能要回来?战略定力是关键,针锋相对就惨了(九)
发表时间:2024-06-09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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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驳回富丽、植心和植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植持和衡连珠负担。
上诉期还没到,承办律师便接到了植心打来的电话:“法律师不是让俺们回去以后,密切关注有关宅基地和两个被告的各种动向,发现啥苗头一定及时告诉你们吗?”
“对呀!”
“衡连珠真的有动作了!”
“什么动作呀?”
“衡连珠已就向政府提交确权申请书啦!”
“什么时间的事儿?”
“2022年7月16号!”
“刚拿完判决不久啊!”
“嗯那!”
“政府怎么说?”
“还没处理呢!请您麻溜地把这事儿告诉法律师,看看俺们咋办!”
“好的!”
法经得知这个消息后对承办律师说:“你赶快给政府发一份儿书面异议,通知政府那边儿,有关宅基地确权的问题法院这儿有诉讼,估计政府那边儿就会等待诉讼结果了。你也得做好准备,对方可能很快就要上诉了。”
“没问题,交给我了!”
果然,上诉人植持和衡连珠因为与被上诉人富丽、植心和植艺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在电话会议上,承办律师首先发言:“我说一下儿植持和衡连珠的上诉请求:第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第二,本案一审和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由富丽、植心和植艺承担。事实和理由分八点论述……”
植心吃惊地问:“这么多?”
“是啊!我先说第一点吧,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宅基地权属明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后面又分三个小点解释。”
“第一个小点?”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或者变更均需要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内容。198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植心怀疑地问:“有这个规定吗?”
“那个时代还真有这个规定。我接着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应当经过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第一小点完毕。”
“第二个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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